5月30日,美国FDA在联邦公报上发布了一项最终规则:完全采纳2011年5月5日发布的“关于进口食品需事先告知的相关信息”暂行最终规则的相关内容,特别要求进口商在提交进口食品(包括动物食品)事先需告知的相关资料时,必须报告该食品曾被哪些国家拒绝入境。
FDA认为,“拒绝入境”是指基于食品安全的原因,例如有意或无意的污染,拒绝用于人类或动物消费的食品入境或入市。为了使潜在的危险食品不进入美国市场,FDA需要借助其他国家采取的相应措施来确定该对哪些进口食品进行检查。该最终规则规定了进口商需要在哪些时候向FDA进行报告,进口商在向FDA报告的时候可以不提供该商品被某一国家拒绝入境的原因,FDA会进一步展开追查。同时,FDA于今年3月初发布的食品行政扣留行业指南中指出:在没有确定证据的情况下,对怀疑掺杂或错标的食品可以采取行政扣留措施。因此,如果FDA怀疑某批进口食品掺杂或错标,而该批食品曾被其他国家拒绝入境,则在FDA未查明该批食品被该国拒绝入境的原因之前,FDA可以对该批食品采取行政扣留措施。
在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输美食品企业:一方面应详细了解美国进口食品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密切跟踪FDA关于进口食品相关规定的最新进展,主动和进口商及检验检疫部门加强沟通,积极研究应对措施,把不良影响降到最低;另一方面要加强自身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确保出口食品符合不同进口国的标准要求,尽量避免出现因产品质量问题被进口国拒绝入境等情况,以免带来经济损失。同时,输美食品企业也应积极开拓新兴市场,走多元化市场道路,尽可能减少或规避贸易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