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绩效评估的改革先驱
从1979年至1999年期间,英国政府对传统公共行政体制进行了一系列以新公共管理为主题的较为彻底的改革运动,其内容基本都已包含了绩效评估的做法。1999年,布莱尔政府提交给英国议会通过的《地方政府法案》赋予中央政府确定和发布地方政府都必须达到的绩效目标和标准,并通过“公共服务协议”(Public Service Agreement,简称PSA)的形式评估地方政府是否达到其绩效目标和标准以及确定评估方式。对于地方政府来说,PSA是它们与中央政府之间通过协商谈判达成的、涉及其绩效管理目标的契约性法律文件。PSA确定的绩效目标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家PSA目标,一类是地方PSA目标。前者是所有签约者都必须在3年期限内达到的绩效管理目标;后者是根据各地方的具体情况自行制定的、必须在一定期限内(通常为2-3年)达到的绩效管理目标。这些目标通常涉及地方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如财务、住房、交通、教育等。
美国:成熟的政府绩效管理模式
1993年,克林顿总统上任伊始,就在联邦政府实施了战略化的绩效评估模式,成立了国家绩效评审委员会,并由国会立法通过了《政府绩效与结果法》(The Government Performance and Results Act ,简称GPRA),从而为美国联邦政府各部门实施政府绩效管理提供了法律实施依据。根据这部法律的要求,所有美国联邦政府机构都必须根据各自具体情况制定未来5年的战略规划、年度绩效计划和绩效报告三份文件。通过这三份文件,将战略目标分解成年度目标和行动计划,并通过绩效评估对年度计划执行结果进行评价和报告。GPRA还试图通过把每年的财政拨款同工作绩效相联系的方式来解决绩效评估的激励问题。2002年,小布什就任总统后,又将绩效评估工具应用到联邦政府项目管理中,引入项目等级评估工具(Program Assessing Rating Tool—PART)。布什政府于2003年开始推行部门绩效“报告卡”制度,围绕组织绩效的主要方面,设立绩效基准和等级评估标准(绿色代表良好,黄色代表一般,红色代表不佳),以一种类似危机管理的方式展示公共责任,激起媒体、国会、公众的兴趣、关注等级,并时常加以评论。奥巴马政府上台以后,又对原有的绩效管理模式进行重新调整。提出加强政府绩效管理的战略,重新设置了绩效管理的流程。
主要发达国家政府绩效评估的特点
从总体上看,主要发达国家政府绩效评估主要有3个特点:一是制度化。绩效评估成为对政府机构的法定要求。美国、荷兰、日本等国家都制定了相关法律,英国和澳大利亚等国家主要以管理规范的形式。为了有效实施法律和制度,多数国家还确定了独立机构,负责对绩效评估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协调,并有选择地独立对一些部门的绩效进行评估,避免部门自我评估可能产生的“报喜不报忧”和评价失准现象。二是规范化。国外大多用四E作为总要求来建立公共组织绩效评估规范和标准体系,即经济(Economic)、效率(Efficiency)、效益(Effectiveness)、公正(Equity)。在此基础上,各国制定了相对比较具体的评估指标体系。三是公民导向。公民是政府所进行的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最终承接者,对政府绩效最有发言权,公民参与原则是绩效评估的基本原则。具体做法有:在绩效示标设计上体现外向特征和多样化的满意度调查,民间组织对政府部门进行独立评价和审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