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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积极做好乳制品企业质量安全主动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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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3日,天津市质监局根据该市实际,指导企业做好乳制品质量安全主动报告工作。报告范围为全市获得生产许可的乳制品生产企业。时间为每年6月底和12月底,乳制品生产企业每半年要主动报告一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企业要随时报告。

  主动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及《乳制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国质检食监〔2009〕43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企业需要落实的责任和义务。主要有:

  (一)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有效执行情况和制度的变化情况;

  (二)企业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原辅料是否按检验项目逐批进行查验或检验,说明未按检验项目、未逐批进行查验或检验的原因;

  (三)企业是否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和许可条件组织生产,包括生产过程、生产工艺和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说明生产条件的变化情况;

  (四)企业出厂的产品是否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开展批批检验并检验合格;

  (五)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是否持续保持出厂检验能力,说明检验能力的变化情况;

  (六)企业是否有效落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和防范措施,是否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或食品质量安全问题,说明食品安全事故或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处置和整改情况;

  (七)企业是否开展食品召回和过期食品回收,说明召回及召回后处理情况和过期食品回收处理情况;

  (八)《乳制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自查表》中有关内容以及企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

  乳制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主动报告制度是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重要措施,有利于进一步提升食品企业的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有利于进一步督促食品企业依法依规组织生产,实现从源头上确保乳制品质量安全。各区县质监局要按照“自愿报告,规范推进”原则指导辖区内乳制品生产企业做好质量安全主动报告工作。

作者:佚名 来源:天津市质监局 发布时间:2013年06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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