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农业部共同公布第二批食品复检机构名录(见附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申请食品复检的,复检申请人可委托名录中机构进行复检。
农业部
国家认监委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3年5月14日
附件:
第二批食品复检机构名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