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国家质检总局与苏丹共和国标准计量组织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苏丹共和国标准计量组织谅解备忘录》。根据《备忘录》,自2013年8月1日起,我国工业产品须由检验检疫部门实施装运前检验后方可在苏丹通关。届时,苏丹将成为继塞拉利昂、埃塞俄比亚和埃及之后,第4个我国实施出口产品装运前检验的非洲国家。
装运前检验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WTO)管辖的一项多边贸易协议。根据规定,该项协议适用于由成员方政府通过政府授权或政府合同的方式,指定专门检验机构对进口产品的数量、质量、价格、汇率与融资条件以及货物的海关分类等,在出口方境内进行装运前检验活动。
对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企业:一是对苏丹出口工业品时,应及时提交报检申请并实施装运前检验,避免因无法提供装运前检验证书而退运。二是做好申请装运前检验准备,重点掌握苏丹有关货物品质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必要时可咨询检验检疫部门,确保产品符合苏丹标准。三是与客户签订合同时,应充分考虑装运前检验事项,预留足够的检验监装时间,避免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