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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不容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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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标准是国家生产力水平的重要标志,是企业组织生产的重要技术依据,是维护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保证。我国《标准出版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标准必须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的正式出版单位出版。国家标准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未经授权擅自出版、销售国家标准,是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侵权行为。

  近日,北京市中喆律师事务所在代理中国标准出版社就有关单位盗版印制国家标准的调查过程中发现,某协会和某研究所未经授权擅自出版、销售的各种电工、电器标准汇编中,大量收录专有出版权属于中国标准出版社的国家标准,不仅侵犯了中国标准出版社享有的国家标准的专有出版权,而且上述两单位还涉嫌在其大量出版非法出版物上大规模非法发布商业广告。

■起 因

2007年3月12日,消费者花先生到位于北京海淀区翠微路2号的中国电器工业协会标准部选购了《电线电缆产品3G认证及配套标准2004版》、《中国高效工业锅炉标准汇编2003版》、《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标准应用手册2002版》等专业标准图书共计15本,购书发票上盖有某研究所发票专用章。以上图书均由某协会汇编。据悉,编辑标准图书的某协会和出售该书的某研究所系同一单位。

■举 报

  4月28日,北京市工商管理局接到北京市中喆律师事务所关于某协会、某研究所出版的非法刊物上长期刊载非法广告的举报信。举报内容如下:

   自2001年至今,某协会和某研究所长期大量印制并公开发行内容为国家标准的非法出版物(现已向国家版权局提出举报),并在其中5本非法出版物上采用广告插页等形式常年大肆发布盈利性商业广告。经查证,被举报单位并非国家批准设立的出版机构,且根本没有经过广告主管机关审批,在其非法出版物上发布的广告系非法广告。该单位以招收企业会员为名,以提供企业服务为借口,在全国范围内招揽了数千家企业会员,以盈利目的向这些会员高价出售该单位印制的非法出版物,并私自在其中5本非法出版物中采用广告插页等形式常年发布盈利性商业广告,非法获取巨额利益。

■维 权

  目前,中国标准出版社已委托律师调查处理侵犯中国标准出版社专有出版权的非法出版行为。

  4月29日,记者采访了中国标准出版社代理人北京市中喆律师事务所孙敬国律师。

  他介绍说,有充分事实和证据证明某协会和某研究所近年来一直从事出版电器、电工设备等方面国家标准汇编的活动,并公开面向全国征订、销售。其行为已构成违法:

  一、违反国家出版管理法规,非法出版发行标准汇编,并刊登广告。

  根据我国《出版管理条例》规定:“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而且,该单位并非国家批准设立的出版机构,没有经过审批也没有出版书号,却长期大量印制标准汇编类图书,并公开征订,面向全国销售,这是一种典型的非法出版活动,汇编类图书亦属非法出版物。而且,该单位的行为已不仅是非法出版,同时还在国家标准汇编书籍中大量刊登广告插页,取得非法收入,严重扰乱了国家出版市场秩序。

  二、侵犯中国标准出版社国家标准专有出版权。

  国家技术监督局(现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新闻出版署1997年8月8日联合发布并实施的《标准出版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标准必须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的正式出版单位出版。国家标准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以经营为目的,以各种形式复制标准的任何部分,必须事先征得享有专有出版权单位的书面同意。出版单位出版标准汇编时,必须事先征得享有专有出版权单位的书面同意。”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项和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都针对侵犯他人享有的专有出版权的行为做出了相应规定,侵权人必须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三、在中介活动中违规使用、销售侵权盗版国家标准。

  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于2004年8月20日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标准版权保护 规范标准出版发行工作的意见》,其第五条明确规定:“中介机构在从事检验、鉴定、认证、咨询和培训等活动中,应当使用正版标准。”国家标准委和国家认监委2006年5月29日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标准版权保护 规范出版发行工作的通知》中,也明确要求标准化科研机构、认证认可机构:“不参与侵权盗版活动,不使用和销售盗版标准。”并指出:“从即日起,对仍从事盗版、盗印国家标准出版物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国家标准委和国家认监委将会同新闻出版部门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孙敬国说,目前,已经向侵权单位发了律师函,要求其立即停止非法侵权活动,并就上述侵权赔偿一事做出有诚意的整改说明及赔偿方案。并向有关部门提出重新审查该单位拥有的认证机构、许可证评审机构、检验机构资质,以及停止相应资质的律师建议。

作者:王娅莉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7年0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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