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质监局于5月10日举行“食品生产企业标签百日专项整治活动”动员会。北京市质监局表示,北京市食品企业生产的食品,标注的“生产日期(制造日期)”和“保质期”必须真实、清晰、醒目,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
为防范食品“早产”现象,北京市质监局明确提出:食品的“生产日期(制造日期)”是指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出厂检验是食品生产企业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和责任,是食品质量安全的控制措施之一,故“生产日期(制造日期)”不包括检验周期。
此外,北京市质监局提出,生产企业所产食品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相应的中文说明;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不得在产品或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产品”“无污染”“纯天然”等误导性文字表述。
北京市质监局提出,6月底前,先由企业进行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召回问题产品,并书面向北京市质监部门提交自查报告。随后,北京市质监部门将检查企业自查整改情况,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