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饮用水标准的问题引起了社会广泛争论。5月6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对包装饮用水的相关标准进行了梳理,向公众介绍了饮用水标准的现状。
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介绍,饮用水包括生活饮用水和包装饮用水。生活饮用水指供居民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应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食品生产经营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包装饮用水则指采用瓶、桶包装的饮用水,目前按食品管理。GB10789《饮料通则》对包装饮用水做了分类,根据水的来源、加工方式等特点,分为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饮用天然泉水、其他天然饮用水、饮用矿物质水、其他包装饮用水共6类。由于包装饮用水加工、运输、储存与生活饮用水不同,因此包装饮用水的执行标准是不同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相关专家表示,目前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制定了矿泉水和瓶装/包装饮用水标准。前者描述了矿泉水的相关概念和种类,必要的处理方式,提出砷、镉、铅、钡等20余项指标要求,并对水源、包装、标签以及检测方法等进行了规定;后者描述了包装水的类别和相关概念,必要的处理措施和操作要求、标签以及检测方法等,要求相关指标符合饮用水导则要求,未再具体设定指标。我国当前存在食品质量标准与食品卫生(安全)标准并存的局面。我国包装饮用水标准都是在《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前制定的,涉及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既有食品质量标准,也有食品卫生标准。
其中国家标准有四项,基本涵盖了所有包装饮用水,这四项分别为:GB8537《饮用天然矿泉水》,规定了饮用天然矿泉水的质量和卫生要求;GB17323《瓶装饮用纯净水》规定了瓶装饮用纯净水的质量要求;GB17324《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规定了瓶(桶)装饮用纯净水的卫生要求;GB19298《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了除瓶(桶)装饮用纯净水之外的其他包装饮用水的卫生要求。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各地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各地对除天然矿泉水和饮用纯净水之外的其他包装饮用水类制定了部分地方标准。如浙江省地方标准《瓶装饮用天然水》(DB33/383-2005)、广东省地方标准《瓶装饮用天然净水》(DB44/116-2000)、重庆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瓶(桶)装饮用天然泉水》(DBS50006-2011)、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饮用天然山泉水》(DBS44/001-2011)等。
由此不难看出,在繁杂的食品标准之间存在着交叉矛盾的问题。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表示,为了解决标准交叉矛盾的问题,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公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和《食品标准清理工作方案》,已经全面启动了标准清理工作。该项工作将对近5000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以及行业标准进行清理,计划于2013年底完成清理任务, 2015年底前完成现行食品标准整合工作。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表示,包装饮用水标准也在此次标准清理的范围内,相关标准中的安全指标将会进一步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