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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射剂安全性检查法应用指导原则(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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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指导原则为注射剂临床使用的安全性和质量可控性而定。注射剂安全性检查法包括细菌内毒素检查法、热原检查法、异常毒性检查法、过敏反应物质检查法、降压物质检查法、溶血与凝聚检查法等。根据注射剂的处方、原(辅)料来源、工艺、用法及用量等设定相应的检查项目,并参照本指导原则进行检查项目的适用性研究。
 检查项目的制定
 一、中药注射剂
 (一)、静脉用注射剂,应设置所有安全性检查项目。由于中药注射剂成分和干扰细菌内毒素检查法的因素复杂多变,一般首选热原检查法。如药品本身的药理作用影响体温或对家兔的急性毒性反应而影响热原检查时,可选择细菌内毒素检查法。
 (二)、肌内用注射剂,应设异常毒性、过敏反应物质等检查项。原料和工艺易污染热原且用量较大者,须考虑设热原检查项。
 二、化药(包括抗生素、生化药)注射剂
 (一)静脉用注射剂
  1、所有静脉用注射剂,均应设细菌内毒素(或热原)检查项。
 2、所用原料系动物来源或微生物发酵提取物时,如组分结构不清晰或有可能污染毒性杂质且又缺乏有效的理化分析方法,应考虑设立异常毒性检查项。
  3、所用原料系动物来源或微生物发酵提取物时,如组分结构不清晰且有可能污染异源蛋白或未知过敏反应物质,又缺乏相关的理化分析方法且临床发现过敏反应,应考虑设立过敏反应物质检查项。
 4、所用原料系动物来源或微生物发酵提取物时,如组分结构不清晰或有可能污染组胺、类组胺样降血压物质,应考虑设立降压物质检查项。
 (二)肌内用注射剂
  1、所有肌内用注射剂,如临床用药剂量较大,生产工艺易污染细菌内毒素,应考虑设细菌内毒素(或热原)检查项。
 2、所用原料系动物来源或微生物发酵提取物时,如组分结构不清晰或有可能污染毒性杂质且又缺乏有效的理化分析方法,应考虑设立异常毒性检查项。
  3、所用原料系动物来源或微生物发酵提取物时,如组分结构不清晰或有可能污染异源蛋白或未知过敏反应物质,又缺乏相关理化分析方法且临床发现过敏反应,应考虑设立过敏反应物质检查项。
 4、临床用药剂量较大,生产工艺易污染细菌内毒素的肌内注射用注射剂,应考虑设细菌内毒素检查项。
  (三)所用原料系中药提取的注射剂,一般应按中药注射剂的要求设立相关的安全性检查项目(化学药品中高纯度的中药有效成分除外)。
 三、特殊注射途径用注射剂
  如鞘内注射(椎管内注射、脊髓腔内注射)、眼内注射等,其安全性检查生物检定项目除应符合一般静脉用注射剂的要求外,必要时应增加其他特殊安全性检查项目,如刺激性检查等。
 四、原料和生产工艺特殊的注射剂
 应符合相应注射剂安全性检查要求,必要时应增加特殊的安全性检查项目,如病毒检查、细胞毒性试验等。
  五、注射剂用原料和辅料
 注射用原料应根据相应注射剂的生产工艺及给药途径,设立必要的安全性检查项目。注射用辅料由于使用面广、使用期长、使用量大、来源复杂,与药品的安全性直接相关,其生产应参照GMP要求。在质量控制中,应根据辅料的来源、性质、用途、用法用量,并配合理化分析方法,设立必要的安全性检查项目。
 六、安全性检查项目应进行方法学及检查限度研究和验证
 不同厂生产的同品种注射剂应对检查方法和限值分别验证,如注射剂由于处方或工艺变化影响检查方法和检查限值的适用性,应参照本指导原则重新进行方法适用性和检查限值研究和验证。
 检查限值设定
 一、异常毒性检查
 本法系将一定量的供试品溶液注入小鼠体内,在规定时间内观察小鼠出现的死亡情况,以判定供试品是否符合规定。供试品如不合格,则表明药品中污染了超过正常产品毒性的剧毒杂质,临床用药将可能增加急性不良反应
 (一)方法照异常毒性检查法(中国药典2005年版二部附录XIC)试验。
 (二)设定限值前研究参考文献资料数据并经单次静脉注射给药毒性试验确定该注射剂的小鼠急性毒性数据(半数致死量LD50和最小致死量LD1及其可信限)。有条件时,可通过多个实验室或多种动物来源试验求得LD50及LD1数据,注射速度为0.1mL/秒,观察时间为72小时。
  (三)设定限值异常毒性检查的限值按体重计应低于该注射剂的正常产品的毒性(最小致死量),并高于人临床一次公斤体重最大用量,一般以观察72小时的毒性数据作为确定限值的依据。考虑到实验室间差异、动物反应差异和制剂的差异,建议限值至少应小于LD1可信限下限的1/3(建议采用1/6)或小于LD50可信限下限的1/4(建议采用1/8)。如LD50与临床体重剂量之比小于20,可采用LD1可信限下限的1/3。静脉注射最大剂量0.8ml/20g仍未见毒性反应或死亡,可以此作为检查限值。注射速度可按常规速度(0.1mL/秒),如有特殊要求可在标准中注明。
 一般情况下,给药途径采用静脉给药,特殊品种可采用其它适宜的方法,但需要说明理由,并在正文中注明。
  二、降压物质检查
  本法系通过静脉注射限值剂量供试品,观察对麻醉猫的血压下降的程度,与组胺对照品比较,以判定供试品中所含降压物质的限度是否符合规定。如供试品不合格,则表明药品中含有限值以上的降低血压的物质,临床用药时可能引起血压急性下降,休克等严重不良反应
  (一)方法照降压物质检查法(中国药典2005年版二部附录XI G)试验。
 (二)设定限值前研究供试品按一定注射速度静脉注射不同剂量后(供试品和对照品注射同容量,一般为0.2~1ml/kg),观察供试品对猫血压反应的剂量反应关系,并与对照品比较。
 (三)设定限值若静脉注射原液1mL/kg剂量未见降压反应,该剂量可作为限值。或以临床单次静脉注射给药公斤体重剂量的1/5~5倍作为降压反应物质检查剂量限值。按一定注射速度静脉注射供试品限值剂量时,供试品血压下降值与对照品比较(对照品用0.1μg/kg组胺),应符合规定。
  三溶血与凝聚检查
  本法系将一定量供试品与2%免红细胞混悬液混合,温育一定时间后,观察其对红细胞的溶血与凝聚反应,以判定供试品是否符合规定。如供试品不合格,则表明中药注射剂中污染了超过限量的溶血性物质,或污染了致血细胞凝聚物质,临床用药后将可能产生相关不良反应。乳状液型和混悬型注射剂不适用于本法。
 (一)方法照中国药典2005版一部(附录XVIII B)指导原则试验,检查法中可采用供试品预先用生理盐水稀释至适当浓度(静脉用注射剂1→8)后与2%红细胞混悬液各2.5mL混合的方法。
  (二)设定限值前研究对注射剂原液或不同浓度稀释液进行溶血与凝聚实验研究,指标除目测外,可增加比色法和显微镜下观察的方法,同时观察有无溶血和凝聚,确定无溶血和无凝聚的最大浓度(比色法溶血指标以5%以内为正常范围)。
  (三)设定限值及结果判定以无溶血或无凝聚的最大浓度的1/2作为限值浓度,静脉用无溶血作用的注射剂,以原液为供试品;有一定溶血作用的注射剂,静脉用注射剂的限值浓度应不低于临床使用浓度,按检查法目测或经比色法观察溶血反应,并轻度振摇(或小心翻转5次)后在显微镜下观察凝聚,与生理盐水阴性对照管和供试品对照管比较,判定是否符合要求。
 四过敏反应物质检查
 本法系将一定量的供试品皮下或腹腔注射入豚鼠体内致敏,间隔一定时间后静脉注射供试品进行激发,观察豚鼠出现过敏反应的情况,以此判定供试品是否符合规定。如供试品不合格,则表明注射剂含有过敏反应物质,临床用药时可能使患者致敏状态或产生严重过敏反应。
  (一)方法照过敏反应检查法(中国药典2005年版二部附录XI K)。有刺激性的注射剂不宜用腹腔注射致敏,可用腋窝和腹股沟皮下注射致敏,静脉注射激发的方法。
 (二)设定限值前研究测定注射剂对豚鼠皮下(或腹腔)和静脉给药的无毒性反应剂量。有条件时,可用同批原料或提取物代替注射剂成品按同剂量致敏,用成品进行静脉注射激发。
 (三)设定限值致敏和激发剂量应小于豚鼠该途径的无急性毒性反应剂量。如注射剂原液无毒性反应,则用原液0.5ml/次致敏,0.1ml激发。
  五热原检查或细菌内毒素检查
 本法系用家兔法检查供试品所含的热原或用鲎试剂检查供试品中细菌内毒素的限量是否符合规定。不合格供试品在临床应用时可产生热原反应而造成严重的不良反应。
 (一)方法分别照热原检查法或细菌内毒素检查法(中国药典2005年版二部附录XI D或E)试验。
 (二)设定限值前研究热原检查应做适用性研究,细菌内毒素检查应进行干扰试验。
 (三)设定限值热原检查或细菌内毒素检查的限值根据临床人每公斤体重每小时最大用药剂量计算(临床最大用药剂量应采用国内外权威资料作为依据,如药典临床用药须知。计算公式见细菌内毒素检查法),由于药品生产和临床适应症的不同(如抗感染肿瘤、心血管药等重症用药、儿童老人用药、联合用药)可适当调整限值(提高至计算限值的2~3倍)以保证安全用药。
 细菌内毒素限值一般以EU/mg、EU/U表示复方制剂以EU/ml表示。
  大输液热原检查剂量为10ml/kg、细菌内毒素限值一般为0.5EU/ml。
作者:佚名 来源:医药网 发布时间:2007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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