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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正式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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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正式颁布了《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3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3年4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出台将为促进商品物流信息化建设,规范商品条码在生产、流通、物流管理、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电子商务等领域的应用发挥重要作用。

  为保护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目的,《办法》依据《食品安全法》《质量发展纲要(2011-2010)》,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 4754)》和外省的作法,在《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四大类预包装产品,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农副食品、酒、饮料、茶、烟草制品;(二)种子、农药、肥料、饲料、日用化学品;(三)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医药、保健品;(四)纺织服装、皮革制品、纸制品、工艺美术品。同时,生产者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条码,自编制之日起30日内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并设定了法律责任。

  印刷企业印刷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扫描结果,只有对条码质量进行有效控制,才不会导致因盲目印刷而出现大量废品,从而避免给印刷企业和生产企业造成严重损失,为了加强对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对印刷企业的相关行为做了约束性规定,并设定了法律责任。

  《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中指出:推进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健全质量信用信息收集与发布制度。搭建以组织机构代码实名制为基础,以物品编码管理为溯源手段的质量信用信息平台,推动质量信用建设。因此,内蒙古地区《办法》第四条中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在生产、销售以及运输、仓储、配送等现代物流管理中使用商品条码,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建设内容,建立并实施有效的产品质量跟踪追溯系统。也是内蒙古地区推动落实《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的重要举措。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物品编码中心 发布时间:2013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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