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欧共体最近通知各委员会成员,一是成立欧洲化学制品署,修订指令1999/45/EC;撤销若干理事会、欧洲委员会法规及理事会、欧洲委员会指令。二是为适应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REACH)及成立欧洲化学制品署的法规而修订关于危险物质分类、包装和标签的近似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2006/121/EC,于2006年12月18日被批准。
据了解,REACH法规将于2007年6月1日生效,而指令2006/121/EC自2008年6月1日起适用。
欧盟再次强调在程序的所有阶段都必须注意确保尊重WTO规则。同时发布的还有主要为欧盟委员会提案的变更内容。其中在范围部分,明确了垃圾排除在REACH要求之外。此外,还明确了成员国可以免除用于国防的化学物质。欧盟委员会将在法规生效5年后复审法规的适用范围。许多“天然物质”如矿石、精矿、矿物质和水泥溶渣如果没有化学改变则免除注册。包括现存物质(“分阶段化学物质”)定义在内的一些定义也被改变,以包括欧洲现有商业化学物质名录列出的所有物质,并且合金的定义也被加入。分阶段化学物质只要连续3年生产或进口则其吨数以3年平均计算。
同时,在化学物质或制品部分,说明了对欧盟委员会提案做出了许多修订,以改善REACH的操作性。在文件中,为减轻对小批量化学物质的生产商或进口商的影响,特别是中小型企业,修改了以1至10吨的数量注册化学物质的要求。提出了一个区分优先次序系统;减少了对生产或进口数量级别在10至100吨的化学物质的信息要求;此次修订最重大的改变是关于有害生殖要求。此外,第1次注册的最后期限还被延长至法规生效后3年半。
REACH允许生产商和进口商从延长最后注册期限中受益,如果他们在法规生效后12至18个月内预注册其分阶段化学物质的话。
此外,“使用和暴露等级”的使用,根据允许一般暴露情形,及实验室管理规范(GLP)的实施,被限定在毒物学及生态毒物学实验和分析。
为降低企业和主管机关的成本,注册人还被要求共同提交关于化学物质的危险及其分类信息,并且如果他们同意还可以共同提交化学安全报告。此次还规定了化学物质首次注册最后期限已延长至法规生效后3年半。
在商品中的化学物质部分,说明了故意从商品中释放出来的化学物质原则上象所有其它化学物质一样对待,必须按照适用于化学物质或制品的3.5、6和11年的期限注册。作为一个安全网络,当认为该物质的释放会引起人类健康或环境危险时,欧洲化学制品署可以在任何时候要求商品中的某一种化学物质注册。其中包含高关注度化学物质的商品应提供安全信息。同时也说明了消费者可以关注包含化学物质的商品安全使用信息。
在下游使用者部分,明确了下游使用者可以参加化学物质信息交换论坛(SIEF)并明确了他们可以实施一个使用摘要描述系统,以鉴别他们对于供应商的使用。
在评估部分,欧洲化学制品署负担文件评估的职责,如检查注册文件是否正确及是否需要开展进一步的实验等。
在授权部分,对授权作了一些修改,鼓励替代危险化学物质。欧洲化学制品署将公布一个属于授权要求(“合格清单”)管制的合格化学物质清单。
此外,鉴定同等关注度化学物质的标准,根据个案情况,欧洲委员会将与企业、成员国及其它相关利益方密切合作制定一个指南以确定标准。
在限制部分,制定了一个过渡期,以利于从执行欧共体限制化学产品上市和使用的国家措施,向REACH法规的限制规定过渡。
在分类及标签目录部分,重申了欧盟统一分类给出的化学物质种类已被扩大,包括根据个案情况能够证明合理性的其它化学物质,致癌、诱导突变或有害生殖的1、2和3类物质(CMRs)及呼吸敏感物质除外。
在其它问题部分,说明了REACH将在2007年6月1日生效并且欧洲化学制品署将在12个月后运作,以及时受理化学物质首次注册。
新成立的欧洲化学制品署也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帮助。如可能将向相关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帮助。
欧盟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REACH)法规实施在即,将带给世界贸易的影响,尤其是带给中国的影响是不可低估的,在此提醒我国有关部门、企业给予积极的特别的关注,及早采取相应的措施,以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