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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局工商局联合推出《国内旅游“一日游”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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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游览走马观花,服务项目缩水,购物别无选择……这些在“一日游”中饱受诟病的“顽疾”有待根除。2月26日,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推出《国内旅游“一日游”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合同),对“一日游”作出具体规定和约束。今后,游客如在“一日游”过程中被迫购物或遭遇服务项目缩水,都可依照合同提出相应的赔偿。

  搭车购物一直“一日游”市场“走偏”的关键,也是游客集中投诉的热点。据了解,不少旅行社靠低价招徕游客,实际上是打着旅游旗号安排购物,从中获取高额回扣。对此,示范合同明确提出,旅行社及导游员、驾驶员安排旅游者在其指定的购物场所购物或以参观等形式变相安排购物(合同中明示景点含购物场所的除外)的、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每安排或强迫一次,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旅游者要求退货的,旅行社应自旅游者向其交付货物之日起3日内承担退货责任。

  “黑社”、“黑车”、“黑导”和“黑驾”等现象让很多“一日游”游客“很受伤”,但是上当之后却发现投诉无门。为了遏制这一现象,示范合同要求,明确旅行社的名称和许可证编号、导游员的姓名和导游证号、运输车辆的车牌号码、驾驶员的姓名,并就使用无合法有效资质旅游车辆、驾驶员及导游员的情形,做出了严格的违约责任规定。

  依照合同规定的相关责任,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安排具有合法有效资质的旅游车辆、驾驶员或导游员的,应向旅游者全额退还已付旅游费用。旅行社违反合同包车游约定安排合车游的,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出发前旅游者要求解除合同的,旅行社还应向旅游者全额退还已付旅游费用。

  为了避免“一日游”缩水,示范合同明确提出,旅行社及导游员、驾驶员擅自缩短游览时间、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的,应退还旅游者相应旅游费用,并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同时,对于“一日游”中坐地起价的现象,示范合同也做出规定,如有旅行社及导游员、驾驶员安排另行付费项目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全额退还另行付费项目价款。此外,旅行社出现其他《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规定的需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一律依照《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刘伊婷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3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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