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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标准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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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核工业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促进核工业技术进步,提高核工业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防科工委的有关规章和规定,结合核工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管理的标准化研究、标准制()订及标准实施和实施监督。

第三条 对下列各专业领域在科研、开发、设计、生产、试验、检验、储运、营销、技术服务等方面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或管理要求应制定相应的标准:

()军用核技术装备;

()核燃料、核材料和铀矿产品;

()核电厂、供热堆、研究堆等;

()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处理与处置;

()铀矿勘查、采冶;

()核设施退役;

()核保障技术;

()核安全、核应急、辐射防护及环保与职业卫生等。

()核仪器设备、同位素、射线装置、核技术应用;

()质量与可靠性技术和管理;

(十一)非核产品及非核工程等。

第四条 标准化工作要积极贯彻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工作指导方针和技术政策,适应我国国防和经济建设、市场经济发展和国际贸易的需要。

第五条 各成员单位应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及时跟踪国际标准的制()订,认真开展国际标准的投票工作,争取承担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提高我国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能力。

第六条 各成员单位应将标准化工作纳入科研开发、生产建设的规划和计划,为各种日常的标准化工作提供有效的支持和帮助。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核工业标准化工作是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工作的组成部分,在业务上接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防科工委的指导。

第八条 集团公司安全环保质量部负责统一管理集团公司的标准化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组织制定集团公司标准化方针、政策和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

()组织制定和监督实施集团公司标准化工作规划、年度计划;

()对成员单位标准化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负责核工业标准化国际合作与交流;

()对重大引进项目组织标准化审查;

()承办有关部门委托的标准化工作。

第九条 集团公司有关部(局、公司)应对其主管的单位在科研、生产中有关标准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核工业标准化研究所应予以协助与配合。

第十条 核工业标准化研究所为核行业标准化研究和技术管理的归口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组织和管理集团公司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订;

()开展标准化研究,跟踪国际标准化动态,为核工业产业发展及核工业适时采用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提供相应宏观决策的咨询意见和技术服务;

()提出核工业标准化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建议;

()组织实施有关部门下达的标准化计划,负责计划项目的经费、进度和质量管理;

()负责核行业标准的出版、发行、宣贯和复审工作;

()协助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对标准的贯彻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组织对技术引进项目进行标准化审查;

()负责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及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相关技术委员会中国业务的归口管理工作,组织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提高核工业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的能力;

()承办集团公司与国外标准化组织之间的技术交流与合作事宜;

()负责有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归口管理和秘书处工作;

(十一).管理标准化信息资料,建立标准档案,承担标准化效

益及有关标准化信息资料收集、研究、;分析与交流任务;

(十二)承办企业标准的备案;

(十三)承办上级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各成员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标准化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的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的标准化方针、政策和规定;

()积极参与国家标准、国家军用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

()贯彻实施国家标准、国家军用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和实施企业标准;

()对各级标准的实施进行检查,做好标准化效益的评价与计算,总结标准化工作经验,及时反馈有关标准实施情况;

()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下达的标准化工作计划,确保计划的按要求完成;

第三章 标准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十二条 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 “公开、公正、协商一致”的原则,在充分考虑技术发展和使用需要的基础上,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协调配套。

第十三条 标准的制定既要考虑积极采用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促进我国与国际接轨,又要尊重国情,合理保护本国利益。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根据科研、生产和技术发展的需要,提出标准制定需求,并按照有关要求合理界定标准的级别和性质,给出建议性意见。

第十五条 核工业标准按标准使用的属性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分为全文强制执行和部分条文强制执行两种类型。

第十六条 申报国家标准、国家军用标准和行业标准的项目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充分论证,及时将有关材料提交核工业标准化研究所汇总协调。

第十七条 负责编制国家标准、国家军用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主编单位,应成立由科研、生产和使用单位人员参加的编写组,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标准化实践经验。

第十八条 标准的编写、征求意见、审查和报批,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主编单位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标准编制的进度和质量。

第十九条 各成员单位应建立健全“三大标准体系”(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防止无标生产,以提高产品或工程质量及市场竞争方。

第二十条 企业产品标准在正式发布后30日内按有、关要.求办理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根据科研、生产需求,积极,贯彻实施相关标准。对强制性标准或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并在计划、生产和物资管理方面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证。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收集和整理标准贯彻实施情况:出现的问题、取得的效益、建议等,并及时反馈核工业标准化研究所。

第四章

第二十三条 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是公益性事业,成员单位应保证下拨的标准化补助经费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集团公司重点工程或研制项目应在项目经费中列支一定比例的经费作为标准化研究、编制相关国家级标准和行业级标准的经费。

第二十五条 成员单位承担制定、修订与其经营的产品、设施直接有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费用实行自筹,摊入产品或工程成本。

第二十六条 制定、修订企业标准、贯彻标准所需经费列入本单位生产(科研)成本。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有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由集团公司或所在单位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情节及后果 的严重程度,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安全环保质量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作者:佚名 来源:核工业标准化研究所 发布时间:2007年0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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