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高速公路公司未尽清扫义务,造成意外车祸,致乘车人重伤。近日,北京市二中院判决高速公路公司负主要赔偿责任。
2002年2月6日凌晨,北京杰信桑奇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桑奇公司)司机驾驶桑奇公司所有的小客车行驶到河南省京珠高速公路496KM西半幅超车道上突遇一石块,躲闪不及与石块相撞造成车辆爆胎跑偏,与一大货车相撞后刮擦,造成乘车人蒋迪平重伤致残。事故经交通部门认定不属于交通事故。后蒋迪平将驾车人庄辉、桑奇公司、河南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高速公路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者连带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8.47万余元。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高速公路公司没能及时清理路面石块造成事故发生,导致蒋迪平重伤致残,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驾车人庄辉的驾车行为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因庄辉是桑奇公司司机,其驾车送单位职工回老家过节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庄辉行为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故桑奇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原审法院判令高速公路公司赔偿蒋迪平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2.53万余元。宣判后,高速公路公司不服,认为公司已经按规定对公路进行了定期清扫和维护,在该事故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此,高速公路公司上诉至北京市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高速公路公司虽举证证明自己已履行了巡查义务,但不能证明公司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因此应认定高速公路公司存在过错,承担赔偿责任。驾车人庄辉夜间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应谨慎驾驶并保持高度注意力,事故发生时路面平坦、视线良好,因庄辉未及时发现路面上的石块并躲避造成事故发生,其所尽的注意义务存在瑕疵,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庄辉是桑奇公司司机,事发时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赔偿责任应由桑奇公司承担。根据二者过错的大小,二中院判定高速公路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桑奇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高速公路公司赔偿蒋迪平各项损失人民币18.82万余元。北京杰信桑奇科贸有限公司赔偿蒋迪平3.7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