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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欧盟“新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处罚标准”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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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第七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前夕,欧洲议会通过了一项新的法律,统一欧盟各国对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处罚标准。新法律规定:有意识、有组织地仿冒音乐、电影、药品等专利商品作为刑事犯罪处理,处罚的上限不得低于30万欧元罚款和4年监禁。

  以西方人的标准而言,这个标准完全可称得上“严刑峻法”,在一些国家,谋杀罪处罚也不过如此。其实不只欧盟,美国和日本对侵犯知识产权也确立了严厉的判罚标准,比如美国法律规定,盗版音乐、电影和软件者,最高可处以100万美元罚款和10年监禁。

  为何发达国家对保护知识产权都如此重视?知识产权也可以称为“智慧产权”,顾名思义,它是指人们运用智慧创造成果后所应得的专有权利,包括发明专利、创作版权和商标权等。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其实就是尊重智力劳动,进而言之,是保护一个国家创新的动力和长期发展的潜力,无怪乎,发达国家对侵犯知识产权者都施以重法。

  企业往往为交纳巨额专利费伤神,也有不少消费者愿意选择价格低廉的仿冒品、盗版货。殊不知,如今每一项科研创新都需要巨额投入,一块指甲盖大小的芯片、一种新药物开发费用动辄就高达数十亿美元,这些巨额投入,只有通过专利费、版权费等才能收回投入进而创造利润。

  正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卡米尔·伊德里斯所指出的:对许多人来说,知识产权与创造之间的联系并非一目了然,但只要稍加审视,二者之间的关系便昭然若揭,支持、滋养这些创造者的正是知识产权制度本身。

  只有在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之下,个人和企业的创新投入有所回报,才能更多地投入创新,形成良性循环,推动世界前进。反之,如果一个国家的企业都竞相生产仿冒品、市场上盗版大行其道,那么还会有谁专心搞发明、创作呢?

作者:陈勇 来源:新华网 发布时间:2007年0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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