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市《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1月6日起在广州市法制办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现场制售食品若无标注保质期限,当天营业结束即算过期。若再售,即以销售过期食品论处,至少罚1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意见稿,食品有下列情况之一,即算超过保质期:(一)超过食品生产者或经营者标注的保质期限的;(二)现场制售、没有标示保质期限,超过当天营业时间的。这意味着,很多超市里常见的现制食品若未标明保质期,当天营业结束即算过期。
意见稿表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由工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相关工具、设备、原料等。违法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