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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进入修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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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部长孙政才对草案作说明

  已经施行9年多的现行动物防疫法进入了修订程序。在4月24日召开的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受国务院的委托,农业部部长孙政才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修订草案重点对免疫、检疫、疫情报告和处理等制度做了修改、补充和完善,并增加了疫情预警、疫情认定、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执业兽医管理、动物防疫保障机制等方面的内容。
  
  孙政才说,目前,我国动物疫情总体上是平稳的,但从世界疫情状况以及我国畜牧业发展水平来看,动物防疫形势仍然非常严峻,对我国畜牧业和公共卫生安全造成了严重影响,动物防疫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与更高的要求。

  修订草案共十章八十二条,与现行动物防疫法相比,增加了三章二十四条,修改了大部分条款,重点对免疫、检疫、疫情报告和处理等制度做了修改、补充和完善,并增加了疫情预警、疫情认定、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执业兽医管理、动物防疫保障机制等方面的内容。

  修订草案完善了强制免疫制度;强化了对疫情的监测和预警。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兽医技术机构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情况进行监测;省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根据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接到预警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草案规定,从事动物饲养、屠宰、诊疗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的,要立即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瞒报、谎报、迟报,也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草案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动物防疫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所需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在动物防疫工作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物品、征用的人力和物资,要给予补偿。

  草案同时增加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动物防疫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细化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检疫等执法活动中的责任追究规定。

作者:申保珍 来源:三农在线 发布时间:2007年0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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