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简称《办法》)2013年施行。《办法》开宗明义,首先明确了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以避免多头管理,遇事又推诿扯皮。《办法》第五条规定,餐饮服务类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管;非餐饮服务类的食品摊贩,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内的、前店后坊式的非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外的非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由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管。同时,教育、公安、农业、商务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另外,《办法》要求今后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食品摊贩生产经营实行登记制度。除了从“大”的方面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予以规范外,一些“小”亮点也颇引人关注。如聘用食品安全监督员、鼓励经营传统特色食品、健全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