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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规定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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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台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规定》出台,2012年11月20日起开始实施。  

  按照《规定》,在进行修缮老建筑等活动时,应当保持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原有体量和风貌,不得改变外观特征;与传统风貌相协调的现代建筑改造,以保持历史文化街区风貌的完整性为前提;与传统风貌不协调的现代建筑,要采取降层拆除等措施;建筑内部可安装相应的生活设施,以适应现代生活需要。

  《规定》中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是指烟台市区内的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等区域。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从事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及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我们将严格控制历史城区内建设强度和人口数量。”烟台市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说,历史文化名城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的空间尺度、路网格局、城市风貌和建筑环境,保护周边山体、海岸线、河流水系等历史环境,完善基础设施,改善居住环境。

  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即便是建设基础设施,也应当征求市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注意保护历史环境和相邻建筑物安全、装修要符合街区特色、未取得规划部门许可前不得擅自拆除和迁移建筑物。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当地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作者:李永臣 来源:建筑时报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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