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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电热水器安全标准几点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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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2006年12月1日GB/T20289-2006《储水式电热水器》(以下简称《性能标准》)正式实施后,GB20429-2006《电热水器的安装规范》(以下简称《安装规范》)和GB4706.12-2006/IEC60335-2-21:1997《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储水式热水器的特殊要求》(以下简称《安全标准》)也将于2007年5月1日和7月1日陆续实施。近一段时间,笔者注意到,各类家电销售场所的电热水器促销宣传异常热闹,有些销售人员抓住新标准中的一些附加要求,对采用水电阻原理防漏电的产品的性能过分夸大,的确存在不妥之处,有可能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本文拟对“水电阻防漏电”电热水器的特征,以及电热水器安全标准的一些修订内容进行分析,希望能引起各方面的关注。

  “水电阻防漏电”电热水器与安全标准中的器具定义有异义

  关于“水电阻防漏电”电热水器业内一直存在着许多不同的意见,应该说,这类电热水器对国内用电环境的关注及对接地现状问题的提出,促进了电热水器向更安全、更可靠的方向发展,也推动了行业对接地问题的再认识。

  “水电阻防漏电”电热水器保留了Ⅰ类电热水器共有的接地,又在进出水口处增加了两根长塑料管作为对接地“逆向漏电”的绝缘保护的方法,虽构思巧妙,但也带来了许多新问题。尤其是随着电热水器安全标准的修改及(报批稿)附录AA的增加,使得行业内原有不同意见所指的问题显得更加突出和广泛。

  《安全标准》涉及器具接地的条款主要有:(1)第3.3.9条:Ⅰ类器具。其电击防护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而且包括一个附加安全防护措施的器具。其防护措施是将易触及的导电部件连接到设施固定布线中的接地保护导体上,以使得万一基本绝缘失效,易触及的导电部件不会带电;(2)第3.6.3条:易触及部件。用IEC61032的B型试验探棒能触到的部件或表面,如果该部件或表面是金属的,则应包括与其连接的所有导电性部件;(3)第27.1条:注1。如果易触及金属部件,用连接到接地端子或接地触点的金属部件,将其与带电部件屏蔽开,则不认为万一绝缘失效它们可能带电。

  按照GB4706.1-2005第3.3.9条和第3.6.3条要求,“水电阻防漏电”电热水器两根长塑料管进出水口处的水,也与金属内胆一样,是依靠基本绝缘的易触及的导电部件,所以应与金属内胆一起同时接地(而目前市场上的产品,塑料管处的水都是不接地的)。否则,考虑到金属内胆外露部分非金属进出水管的机械强度、高温老化、开裂等结构问题和风险,在标准中就应有类似第27.1条 注1等那样的条款,明确给出“水电阻防漏电”电热水器两根长塑料管进出水口处的水属于不易触及的。或者,《安全标准》可以退一步要求“水电阻防漏电”电热水器必须满足第5.14条:如果0Ⅰ类器具或Ⅰ类器具带有未接地的易触及的金属部件,而且未使用一个接地的中间金属部件将其与带电部件隔开,则按对Ⅱ类结构规定的有关要求确定这些部件是否合格。如果0Ⅰ类器具或Ⅰ类器具带有未接地的易触及的非金属部件,除非这些部件用一个接地的中间金属部件将其与带电部件隔开,否则按对Ⅱ类结构规定的有关要求确定这些部件是否合格。

  事实上,笔者一直认为“水电阻防漏电”电热水器不宜作为Ⅰ类电热水器,Ⅰ类器具必须要有接地。而“水电阻防漏电”电热水器本质上是通过屏蔽接地来防止地线“逆向漏电”的,这种思路本身就不合理。试想如果我们循着这种思路,把所有连接有接地线的Ⅰ类器具的金属外壳,用绝缘材料覆盖后,得到与其相类似的电器器具,这一引申显然会带来许多问题。因此对“水电阻防漏电”电热水器,还是应考虑取消接地,使之归向Ⅱ类电热水器(当然这需要该产品满足Ⅱ类器具“提供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附加安全措施”)。

  GB4706.12-2006(报批稿)中附录AA的有关问题

  撇开编写等方面的内容,就技术要求而言,《安全标准》也存在着值得商榷之处:首先,在附录AA.7等条款中规定了符合“……接地系统异常时提供应急防护措施的Ⅰ类热水器”应满足的标志和说明要求,但却没有在相关关键条款(如附录AA.2定义等)中说明,什么叫“……接地系统异常时提供应急防护措施的Ⅰ类热水器”,以及这类产品的结构如何。这样,要想判断一台电热水器是否是“……接地系统异常时提供应急防护措施的Ⅰ类热水器”,只有通过附录AA图3给出的试验才能确定,但如果没有其他说明的话,附录AA图3试验中将地线与相线短路的作法,直接与GB4706.1-2005第3.3.9条相冲突,这对Ⅰ类电热水器也是绝对不允许的。事实上,Ⅰ类器具在所有器具类型中防触电保护范围最大,“水电阻防漏电”电热水器实际上就是通过缩小Ⅰ类电热水器的接地保护范围,来实现防地线“逆向漏电”的。

  其次,附录AA.22.7对接地异常的报警措施是否也应适用于所有Ⅰ类电热水器?如果是就应在标准中正文中体现出来,但是实际上该条内容也有不妥之处。

  另外,该条中的“适当试验”也似不妥,最好改为具体的试验描述,指明试验内容、试验方法和参数值。按照该方案所示,一旦零线开路,相线电压将通过变压器初级绕组加到地线上,这是绝对不允许的。如果在标准中不明确给出试验方法、参数值或规范地线报警装置规定,除了会影响接地安全外,还会催生出一些仅仅是“测出”地线带电,而不能保证事故供电电路在漏电流低于20mA以下时被切断的所谓“智能防电墙”方案。这类方案实际是没有意义的,因为按一般人的反应速度,听到报警时多数触电险情已经无法避免了。

  此外,标准还应该考虑到卫生与环保要求。“水电阻防漏电”电热水器中作为进出水口绝缘防护用的塑料管,由于始终处于75℃以上高温与常温交替变化的水中,因此所使用的塑料必须是耐高温的特种工程塑料,最起码也得使用改性热塑性树脂材料。因此,在标准的制定或修订中,不仅应给出卫生方面的要求,如不得使用回料或含有对水源和人体有害物质等,更应考虑是否采用更环保更合理的方案,毕竟相对于防地线“逆向漏电”,塑料的环境污染、降解和回收等环保工作难度更大,影响更长久。

  《安全标准》应考虑对消费者的影响

  附录AA的出现,标志着“水电阻防漏电”电热水器与一般Ⅰ类电热水器的共存是合理的,而2007年5月1日要实施的《安装规范》则明确要求只有“建筑物接地符合要求时,才能安装电热水器”。这里存在一个明显的矛盾:既然电热水器的安装前提是“接地符合标准要求”,“水电阻防漏电”电热水器的存在又有多大必要呢?其实,笔者一直对“水电阻防漏电”电热水器的“假想用电环境不安全”的设计前提不太认同,如果把Ⅰ类电热水器的接地看作是房子的承载主梁,假想接地不可靠却又必须在接地基础上实施其他防护,就像是坐在一座危楼里讨论“是戴安全帽好,还是需要配置钢盔”一样;如果“假想”是必然的,惟一合理的做法是搬出危楼,即采用其他安全措施。

  事实上,一般Ⅰ类电热水器和“水电阻防漏电”热水器各有特点:“水电阻防漏电”热水器在接地出现意外时有应急防护措施;而一般Ⅰ类电热水器在接地良好情况下不仅不会出现接地漏电问题,还可以防止采用自来水进行冷热水调温时,由于自来水带电所产生的任何环境漏电,即“水电阻防漏电”电热水器在接地良好情况下保护范围不如一般Ⅰ类电热水器大;此外,如果有一般Ⅰ类电热水器厂商模仿“水电阻防漏电”电热水器的设计,只是将塑料管放在热水器之外,不仅可以防止长期高温下塑料管的老化及可能分解有毒物质,外置的塑料进出水管状况还可以看的见,因而也就更可靠。如果不同产品的经销商就上述内容产品特点分别宣传、炒作的话,种种争论不仅没有结果,而且会令多数消费者选择时更加困惑。

  《2005年中国家庭用电环境调查报告》显示,在全国20多个城市2386户被调查家庭中,1267户家庭无接地线或接地不可靠,占被调查总数的53%。显然报告中揭示的无接地状况,不可能很快得到根本改善,在今后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将继续存在;而从安全标准意义上看,“水电阻防漏电”电热水器和Ⅰ类电热水器必须满足的接地要求是完全一样的,两者都无法解决上述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因此,笔者认为,《安全标准》应将这个问题考虑在内,即宜在包括Ⅱ类电热水器(加断电冲洗)等更加广泛的安全要求范围内进行完善。《安全标准》既然制定了电热水器的安装规范,就应该考虑到减少特种耐高温塑料的使用及卫生环保等方面的问题、考虑到Ⅰ类燃气热水器等的其他Ⅰ类器具的使用。在安装规范中给出外置式长塑管防触电保护的技术要求也具有普遍意义。

作者:王建军 来源:中国家电网 发布时间:2007年0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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