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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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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吉林省采用国际标准工作,规范采用国际标准产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和GB/T20000.2-2009《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2部分:采用国际标准》等相关规定,结合吉林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和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实行备案制度。有效期内的采用国际标准产品实行跟踪统计制度。

  第三条 采用国际标准包括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采标标志是指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

  第四条 采用国际标准坚持企业自愿,政府推动的原则,鼓励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并对采用国际标准的产品进行备案;鼓励企业在产品包装、标识标签、说明书或其宣传资料上广泛使用采标标志。

  第五条 采用国际标准分为等同采用和修改采用,不包括非等效采用。

  第六条 产品质量达到已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以下简称采标标准)要求的产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采标单位),可以申请采用国际标准产品备案,并可同时申请使用采标标志。

  第七条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吉林省质监局)及受委托的吉林省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采用国际标准产品与采标标志备案工作。

  第八条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备案登记工作程序

  (一)采标单位向受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采用国际标准产品备案申请书》(见附件1)一式三份;

  2.吉林省市州以上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当年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证明产品质量达标情况);

  3.采标单位出具的连续三批产品符合采标标准要求的产品质量出厂检验报告(证明产品质量稳定情况);

  4.对执行采用国际标准的企业标准的产品,采标单位还应提供所采用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文本及企业标准文本。

  (二)受理部门收到上述申请材料后,应当场对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即行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范格式要求的,应当场或在7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受理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吉林省质监局(申请《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受理部门需要到生产企业现场核实相关申报材料。现场核实时间不计入工作日)。

  (四)吉林省质监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性审查工作。
通过审查的,在申请书上加具意见,颁发《吉林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备案登记证》(以下简称采标登记证书);提出使用采标标志申请的,颁发《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以下简称采标标志证书)。

  吉林省质监局对获得采标登记证书、采标标志证书的产品,将定期并予以公告。

  未通过审查的,告知受理部门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条 采标登记证书和采标标志证书有效期为3年。

  采标单位应在采标登记证书和采标标志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受理部门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获得采标登记证书的产品所执行的我国标准被修订的,企业应按修订后的我国标准重新申请备案登记。企业不再申请或修订后的标准不再采用国际标准的,注销采标登记证和采标标志证书,停止使用采标标志,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受理部门办理采用国际标准产品备案登记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吉林省质监局免费提供采标登记证书和采标标志证书。

  第十三条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信息管理

  每年度2月1日前,采标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工业企业统计报表数据,完善填报《工业企业产品执行标准和采标信息表》(附件1.三),报送属地质监部门;吉林省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汇总各地年度《采标企业和产品信息汇总表》(附件2)于2月10日前报送吉林省质监局。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备案登记申请书(略)

     2.采标企业和产品信息汇总表

     3.企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相关参考资料

作者:佚名 来源: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时间:2012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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