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药品广告管理,进一步规范药品发布秩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颁布了经过修改的《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并将于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新《标准》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军队特需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明令停止或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及批准试生产的药品不得发布广告;处方药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药品广告中涉及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药理作用的内容必须以国家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扩大或恶意隐瞒,不得含有说明书以外的理论、观点等内容;药品广告中必须标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忠告语、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药品生产批准文号。
新《标准》要求,药品广告中药品功能疗效的宣传应当科学、准确,不得出现下列情形:含有不科学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说明治愈或有效率的;与其他药品功效和安全性进行比较的;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内容的;含有明示或暗示该药品能够帮助提高成绩、使精力旺盛、增强竞争力、增高、益智等内容的;其他不科学的用语或表示,如“最高科学”、“最新技术”、“最先制法”等。药品广告不得含有利用医疗机构或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内容;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不得含有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形象;不得含有免费治疗、免费赠送、有奖销售,以药品作为礼品或者奖品等促销药品的内容,不得含有评比、排序、推荐、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
药品广告关系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新《标准》的出台充分体现了国家对药品广告管理的重视,也加大了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发布违法药品广告的行政处罚力度,必将有利于促进药品广告市场秩序的进一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