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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汽车召回面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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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在20世纪70年代前后,美国、日本和欧洲一些国家就实行了汽车召回制度,经过多年实践,这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都已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管理制度。

  美国:召回汽车数量世界第一

  1966年,美国世界上第一个执行机动车召回制度。 被过滤广告40多年来美国被召回的各种机动车数量超过2亿台。美国交通部属下的NHTSA(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负责汽车召回的监管。美国法律规定,如果汽车厂家发现安全缺陷,必须通知NHTSA以及车主、销售商和代理商,然后再进行免费修复。NHTSA负责监督厂家的修复措施和召回过程,以保证修复后的车辆能够满足法定要求。

  制造商在对其产品实行召回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有关规定选择三种解决方案:免费修理、更换或退款。修理是最通常的方式,但一旦无法通过修理消除缺陷,制造商可以用基本相同或相似的合格产品进行更换。如果上述两个办法都无法解决问题,那么制造商必须履行退款义务。

  日本:政府强制召回威慑作用大

  从1969年建立召回制度到现在30多年的时间里,日本召回的国产汽车达到了3000多万辆。让人印象深刻的是日本政府强制召回的力度。

  2006年3月,日本质询并命令本田汽车公司改进他们的召回制度,强制该公司召回部分雅阁轿车。原来从2003年3月到2006年1月,本田接到了77起有关部分雅阁轿车燃油泵存在缺陷的投诉。但本田汽车公司并没有迅速地采取相关措施,日本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该出手时就出手”。同日,本田公司不得不宣布对相关缺陷轿车召回。

  为确保召回制度的有效执行,日本法律规定制造商每年都要进行自检,而国土交通省每年还要对汽车制造商进行两次例行检查。同时规定凡遭到消费者投诉的汽车制造商必须将顾客投诉内容以及顾客投诉原因和制造商对应措施等情况向国土交通省汇报,并有义务通知购买同种型号车辆的使用者。绝大多数制造商在发现问题的初期就主动将车辆召回,以避免消费者遭遇不测及巨额罚款和索赔。

  法国:消费法给召回撑腰

  在法国,汽车召回属于各种商品召回的一部分,其法律依据是法国消费法。这一法律授权当局针对可能对消费者造成直接和严重伤害的产品发出产品强制召回令。当局鼓励生产厂商自行进行商品召回,但当问题商品对消费者构成严重威胁,或生产厂商对存在的安全问题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时,当局会通过法律手段强制生产厂商实行召回。

  “无声召回”是企业的惯常做法,即企业发现隐患但不告诉公众和车主,而是趁给汽车做保养的时机,悄悄处理掉。据悉,法国正在进一步完善商品召回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可能对“无声召回”进行限制。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汽车交易网 发布时间:2007年0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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