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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准确定位实现履职绩效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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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形势下检验检疫部门履职面临的基本矛盾为:国家和社会对检验检疫部门履职需求的无限性与检验检疫部门履职供给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基于上述基本矛盾,进一步准确定位履职目标,进而实现履职绩效最大化,已成为检验检疫部门迫在眉睫的现实问题。

  依法界定履职需求,避免责任泛化。具体措施主有两个方面:一是履职目标应严格依法界定。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体系已明确规定了检验检疫部门的履职目标,主要体现在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动植物检疫法、卫生检疫法和食品安全法等法律的立法宗旨中。二是履职责任也应严格依法界定。同样在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体系中已明确:对工作人员违法泄露商业秘密、滥用职权、违法失责等行为规定了行政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值得关注的是,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部门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由于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和“不到位”界定均较为宽泛,其规定较此前的法律法规明显更为严格。

  确定履职目标位序,坚持按序提升。检验检疫部门应着重从风险管控的角度分清履职目标的位序,大致可以分为三个位序:第一应守住法定责任底线,因为部门及人员队伍的安全与稳定是履职的基本前提;第二是更好地实现立法宗旨,提升法定履职目标;第三是进一步提升服务绩效与社会形象。虽然目标位序难免同时交叉,但检验检疫部门总体上应分清位序,坚持按序提升的大方向。第一位的履职目标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确定性,而国家和社会对检验检疫部门履职需求的无限性主要体现在第二位和第三位的目标中,其具有较大的弹性和边界扩展性,在实践中应坚持增加确定性,抑制边界任意扩展。同时,这一履职目标位序,应在检验检疫部门内及全社会加强宣传,有效控制、界定履职需求,降低不确定性,避免问责误伤。

  突出法定履职重点目标,提高有效性。根据检验检疫部门发挥的作用分析,应进一步突出“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等五大合法目标,强化动植物检疫、卫生检疫以及与五大合法目标密切相关的进口商品检验,将出口商品检验的重心转移到维护外贸主体的整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层面,强化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与运用以及原产地签证等领域的履职。从公共产品理论和产权理论的角度分析,检疫职能及与五大合法目标密切相关的进口商品检验职能更具公共产品的特性,职能实施产生的公益性和产权增益作用很强,技术性贸易措施和原产地签证职能也类似;相反,大范围出口商品常规检验的公益性和产权增益作用较弱,这一领域更多地应发挥检验公司或社会中介机构作用,通过市场机制调节。

  契合需求,提升服务绩效与社会形象。突出法定履职的重点目标更多地契合了国家和社会对检验检疫部门的履职需求,体现出公益性,其需求的一致性往往较高。而进出口企业或出入境人员对检验检疫部门的履职需求则呈现多样性,其需求与检验检疫部门的服务供给常常存在矛盾与冲突,因此契合这类需求更值得重视与关注。提升检验检疫部门服务绩效与社会形象的关键,在于不断提高履职服务供给与需求的一致性。同时,树立政绩评价的正确导向至关重要,在上级评价的基础上,应引入行业协会、地方政府、人大、政协,地方部门、新闻媒体等多渠道的第三方评价,构建多元化主体的评价体系,弥补上级机构评价信息不对称和信息成本过高等局限,充分发挥公共服务的直接受众和利益相关方的民主监督与评价作用。

浙江丽水检验检疫局 唐郑伟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发布时间:2012年10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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