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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新加坡签署AEO互认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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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21日,广州海关举办了“中新海关AEO互认试点工作宣传会”,向9月以来有中新贸易的AA类企业宣传中国-新加坡AEO互认试点期间企业的通关优惠便利。

  近期,广州海关为了帮助企业“减负增效”,降低通关成本、提高进出口通关效率,成功申请作为中国海关与新加坡海关开展AEO(经认证的贸易商)互认试点单位。从9月开始,广州海关与新加坡海关互相认可对方的出口AEO企业,并对符合条件的对方AEO企业出口货物在本方进口监管环节给予通关便利。

  试点时间从2012年9月1日起至2012年11月30日止。在试点期间,新加坡海关的STP+企业的出口货物在广州海关进口时可享受广州海关通关便利措施,广州海关辖区内的AA类企业的出口货物在新加坡进口时可享受新加坡海关的通关便利措施。

  AEO是“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ion”(经认证的贸易商)的简称。2005年6月,世界海关组织(WCO)出台了《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引入了“经授权的经营者(AEO)”的理念,即:“以任何一种方式参与货物国际流通,并被海关当局认定符合世界海关组织或相应供应链安全标准的一方,包括生产商、进口商、出口商、报关行、承运商、理货人、中间商、口岸和机场、货站经营者、综合经营者、仓储业经营者和分销商”。也就是海关制定的标准,企业通过海关验证,即可成为海关信任的企业,享受便捷通关。中国海关已将AEO理念引入中国,将AA类企业定义为我国的AEO。

  在WCO倡导下,中国海关积极开展与欧盟、韩国、日本、美国等国家和地区的互认合作。6月底我国已与新加坡签署了AEO互认协议。根据互认协议安排,中国海关对新加坡海关验证评定的STP+企业,新加坡海关对中国海关评定的AA类企业分别提供通关便利优惠。

作者:刘达倩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发布时间:2012年0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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