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严格企业质量主体责任
1)建立企业质量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企业质量主管人员对质量安全负直接责任。
2)严格实施企业岗位质量规范与质量考核制度,实行质量安全“一票否决”。
3)企业要严格执行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及应急处理制度,健全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切实履行质量担保责任及缺陷产品召回等法定义务,依法承担质量损害赔偿责任。
如何理解企业质量安全“一票否决”规定
质量安全“一票否决”,又称质量否决权,是企业贯彻“质量第一”方针、落实质量主体责任的重要措施,是企业质量安全责任制的重要内容。
为了落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任,保障质量安全,政府积极推动企业建立质量安全“一票否决”。早在1985年,原国家经委发出通知,要求所有国营工业企业在“七五”期间都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并在8200个大中型企业实行质量否决权。1986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86〕71号)要求“把产品质量与职工的荣誉和物质利益结合起来,使质量指标在工资、奖金分配上具有否决权”。1992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决定》(国发〔1992〕41号)进一步提出“企业要落实‘质量否决权’制度”。随着企业质量意识增强,在政府质量监管和引导下,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主动实施质量安全“一票否决”制度。实践证明,质量安全“一票否决”制度是加强质量管理、保障质量安全、提高质量水平的有效举措。
随着企业质量实践的深入发展,质量否决权的内涵不断丰富。早期的质量否决权是指“根据一定的质量标准,确定否决项目,建立质量责任评价指标体系,动用有关奖惩计算方法,求出质量系数,对奖金进行部分否决或全部否决”。目前否决内容进一步扩展到取消被否决对象参加评选各类荣誉称号及表彰奖励、晋升奖励工资的资格等。
就企业内部来看,企业质量安全“一票否决”大致可分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对产品质量有否决权,第二个层次是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对质量安全关键岗位人员有考核否决权,第三个层次是企业对质量管理人员有考核否决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可通过将质量安全纳入企业负责人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等措施,推动和引导企业建立企业岗位质量规范与质量考核制度,实行质量安全“一票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