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4月8日获悉,继企业所得税法通过之后,有关部门又在紧锣密鼓地制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该条例将在明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前出台。
财政部税政司司长史耀斌在第三届中国CFO高峰论坛发表演讲时表示,为了保证企业所得税法明年1月1日能够顺利付诸实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将会把法律的原则性内容进行详细规定。
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四个统一”:内资、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方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后将会有三种税率:25%的普通税率;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史耀斌说,制定中的实施条例将会明确小型微利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同时对有关企业进行甄别和认定。
他同时表示,企业所得税法明确了我国的税收优惠原则,实施条例会对这些法律原则逐一进行细化规定,确定对农业、环保、节能节水、新材料、技术创新等有关企业的优惠方式和标准,“虽然这项工作非常繁杂,难度很大,但肯定会在明年1月1日之前制定完成。”
由于新企业会计准则今年起已在上市公司推行,而在各项税收中,企业所得税与会计准则的关联最广,两者之间在某些地方可能会有微妙的冲突。对此史耀斌表示,在制定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过程中,正在对两者进行认真对比,年内完成对两者不一致地方的调整工作。针对企业所得税法通过之后、实施之前注册的企业的税收适用问题,他解释说,在今年3月16日以后登记成立的企业,2007年12月31日之前仍然按照现在的税法执行,但是从2008年1月1日起,一律按新税法执行,没有过渡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