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查询网-电话:010-62993931

重疾险进入大一统时代 行业标准不能“刻舟求剑”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查看评论
 


  据多家媒体报道:我国针对重疾险建立的第一个行业规范性操作指南——《重大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日前已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出台并下达相关保险公司。根据要求,8月1日后,保险公司签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必须符合《规范》。《规范》对重疾险产品中最常见的25种疾病的表达进行了统一和规范;并且要求今后以“重大疾病保险”命名,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入(18周岁以上)阶段的保险产品,其保障范围必须包括这25种疾病中发生率最高的6种疾病。

  保险专家评价,全行业使用统一的重疾定义及《规范》意义重大,一方面有利于消费者比较和选购重疾险产品,保护消费者权益;另一方面有利于我国自行积累重疾险的经验数据,着手解决长期困扰我国健康保险发展的数据难题,促进健康保险产品自主创新。

  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根据笔者在保险基层机构多年的工作体会,《规范》的出台,不论对当事的保险消费者和保险公司,还是中立的司法仲裁机关来说,都是一件好事。

  由于“保险医学”与“临床医学”的差别,实际生活中在临床医学上被确诊为保险理赔范围的疾病往往需要附加很多条件才能达到“保险医学”理赔的标准。结果保险消费者埋怨投保重疾险是“保死不保病”,保险公司也因此损坏了信誉,司法仲裁机关面对“保险医学”和“临床医学”的争议,由于缺乏合适的尺度而陷入两为其难的境地。

  数年前笔者曾经协助上海的一位律师朋友受理过一起类似案件,委托人因患尿毒症割除一肾向某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须割除两肾才属于保险责任”为由拒赔。庭审中当我那位律师朋友提出“割除两肾还如何存活?”的观点时,举庭哗然。此案之后是庭外和解,双方都取得了一个“令人满意的结果”。

  笔者一方面为《规范》的出台拍手称快,另一方面也想把个人的一些思考和建议倾吐出来,以求教于方家。

  保险消费者购买重疾险的初衷是期望在未来不确定的时候,万一面临突入而来的、治疗需要众多医疗费用的疾病时,在经济上能够得到一份保障。“防患于未然”、“未雨绸缪”、“雪中送炭”,这才能真正体现出保险的本质精神。

  然而,实际生活中疾病的发生和变化可谓奇幻莫测,医疗技术的发展也是日新月异。今日频繁发生需要众多医疗费用的“重大疾病”,说不定未来的某天会象“天花”一样销声匿迹,或者只需要花费两三元钱买颗药片就能治愈;广东人容易罹患的重疾,新疆人或许根本就不会发生;新的“重大疾病”也可能不断产生,回想前不久的非碘、禽流感,想必大家还心有余悸吧?

  今日保险公司定义为“重疾险”的定价是根据目前此类疾病发生的概率以及治疗平均费用计算出来的,以后此类疾病发生的概率和治疗费用发生了变化,但是如果收取消费者的保险费并无变化,这是否符合公平交易的市场原则呢?

  面临如今不在《规范》之列未来却突入其来的“重大疾病”,消费者虽然拥有重疾险保单却“不属于责任范围”而得不到保险给付,依然因为经济窘迫不能及时地得到治疗,这是否违背了当初投保的初衷?又如何来体现保险的本质功能呢?

  记得四年前,面对“非碘”的肆虐,泰康人寿率先作出反应,旋即数家保险公司紧随其后,甚至把“非碘险”作为附加险免费送给客户。笔者一方面感动于这些公司勇于肩负社会担当的义举,另一方面也有着深深的隐忧:毕竟保险公司没有法定的义务这样去做。

  所以笔者认为在规范的同时,《规范》对“重大疾病的范围”适用动态指标为荷,因时制宜,因地制宜,方不至于刻舟求剑,胶柱鼓瑟。

  不管是以往不规范如今有了《规范》,也不论今日有了《规范》还是明天有着更规范的《规范》。我想,作为保险人,只有时刻心底装着客户的利益,想客户所想,急客户所急,恪尽义务,诚实守信;并且勇于担当社会的责任,当国家面临灾难之际,勇于为政府分忧解愁,这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保险网 发布时间:2007年04月09日
相关信息
没有相关内容
用户信息中心
本月排行TOP10
  • 还没有任何项目!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管理登录
Copyright ©2010 - 2015 北京中标金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010-62993931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后屯南路26号专家国际公馆5-20室
备案编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08867号 京ICP备09034504号 新出发京零字第海1403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