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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下发文件明确各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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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工作职责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对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容易“扯皮”的模糊地带作出了明确界定。
 

  《通知》确定包括自治区监察厅等在内的24个部门为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并进一步明确了各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工作职责。
 

  《通知》同时对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小饭桌”、中央厨房及甜品店、餐饮服务公共场所、辐照食品(利用辐照加工帮助保存食物)、食用农产品、散装生鲜乳销售8个监管领域的监管职责做了进一步明确。
 

  《通知》指出,食品摊贩是指在街头或其他公共场所不定点销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其中,提供餐饮服务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也就是说包括早、夜市等集中餐饮食品摊贩今后均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而不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则由自治区工商管理部门负责。
 

  此外,“小饭桌”也被纳入餐饮服务环节,与中央厨房(指一些餐饮连锁企业建立的具有独立的场所和设施,集中完成食品加工制作然后将成品或半成品配送给本企业餐厅或外销给其他企业)和甜品店(指一些快餐餐饮企业出于拓展业务和营销需要而在餐饮附近开设的,销售冰激凌、奶茶、可乐、水果沙拉等自制食品的附属店面),全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生产,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加工规模小,无预包装或者简易包装,销售范围固定的食品生产加工(不含现做现卖)单位或个人]的监督管理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超市、商场以及其他有形市场内外现做现卖食品的监督管理由自治区工商管理部门负责。|

 

  另外,食用农产品的监督管理由自治区农业部门负责牵头,而散装生鲜乳销售由畜牧部门牵头负责。
《通知》同时要求进一步强化属地政府管理职责,实行食品安全监管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健全由街道、乡镇等组成的基层监管网络。各级政府要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一名食品安全监管员,由街道办事处、乡镇分管负责人兼任;每个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确定一名食品安全协管员,负责信息报告。

作者:郑华 来源:和静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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