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市纤检局查处某外资企业大型超市时,发现其所出售的某某牌衬衫标明纯羊毛成分100%,进行促销活动,消费者投诉纯毛成分不足。经市纤检部门鉴定,纯毛含量为91.3%,涤纶含量8.7%。市纤检局执法人员对此进行立案调查。
在对案情的调查中,执法人员要求查阅进销货账目,当事人提供不出供货的数量、价格,其理由是企业实行配货营销方式,货源由在北京的总部统一负责,分部超市的计算机调不出进货数量、价格和结算方式,导致调查取证工作一度搁浅。
面对外资企业的与众不同的经营方式,如何调查取证?该局内部出现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该外资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应对其进行调查,确定其进货数量、销售产品货值和违法所得后,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行处罚。
另一种意见认为:并非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有可能当事人采取了“丢卒保车”的策略。应当要求当事人限期举证或由行政机关直接向上海总部进行取证,确定违法所得具体数额,依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