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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进口壬基酚开征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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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3月28日,商务部发布2007年第11号公告,公布了对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进口壬基酚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商务部最终裁定,原产于印度和我国台湾地区进口壬基酚存在倾销,中国壬基酚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同时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决定对该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自2007年3月29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终裁公告确定的各公司反倾销税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征收范围为4.08%至20.38%,征收期限为5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5年12月29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进行反倾销调查;2006年7月10日,商务部发布了本案初裁决定;2006年12月26日,商务部发布延期公告将本案延期至2007年6月29日。

  壬基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税则号为:29071310。该产品是一种重要的精细化工原料和中间体,外观在常温下为无色或淡黄色液体,略带苯酚气味,不溶于水,溶于丙酮。主要用于生产表面活性剂、也用于抗氧剂、纺织印染助剂、润滑油添加剂、农药乳化剂、树脂改性剂、树脂及橡胶稳定剂等领域。
作者:遥文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发布时间:2007年0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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