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刚刚圆满闭幕,“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接踵而至。多年来的实践已经并将继续证明,建立消费者友好型的和谐社会是刺激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手段,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国消费率偏低的原因很多,其中之一是消费社会文化环境亟待改善。当假冒伪劣商品及虚假宣传等信用缺失行为充斥市场时,消费者的不良预期将直接影响他们的即时消费。因此,加大打击假冒伪劣的力度,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机制,减少消费者的消费风险,提高其现实消费率和积极的消费预期,是当前亟待解决突出问题的重要对策。
首先,把加大打击力度与建立良好社会信用机制结合起来。要完善立法,强化执法。目的就是要让失信者加大失信成本,让诚信者更加受益。用“重典”打假就是要加大对造假者的处罚力度。要信息披露,坚决曝光。让消费者及时知晓信息,对造假失信者、消费侵权者采取惩戒措施,让假冒伪劣产品制售者成为过街老鼠,失去继续造假的机会。要实施问责,落实责任。建立“重大假冒伪劣事件问责制”和“打假治劣区域责任制”,建立起包括打假治劣、整顿规范经济秩序在内的责任追究及干部考核任用制,以解决部门垄断、地方保护和权钱交易的“寻租”现象,彻底铲除、打掉假冒伪劣滋生的土壤和保护伞。
其次,把规范市场竞争主体行为与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结合起来。市场竞争的公平性是营造和谐的消费环境的重要条件。为规范市场竞争主体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我们一方面要加大政府执法部门对失信行为监管处罚打击的力度,另一方面要调动社会权力如中介组织、新闻媒体发挥监督及信息披露的作用,更重要的是要充分发挥公民权力即消费者主动依法维权的作用。
法的威力、法的生命力在于运用,特别是在消费侵权方面,主要是用民法来解决,而民法有“民不告、法不究”的特点。因此,如果消费者在被侵权时缺乏主动用法律来维权的意识能力时,法律对假冒伪劣等失信行为的威慑作用则要大打折扣。目前我国消费者主动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很不够。据调查,我国消费者在权益受损后采取各种维权行为(包括向维权组织、新闻媒体投诉求助,直接与厂商协调或诉诸法律)的只占被侵权总数的11%,而最终诉诸法律的则不到被侵权总数的1%。原因有三:一是消费者的“成本顾虑”,打官司需要成本,往往得不偿失;二是一些司法机关、人员不能正确理解并公正判决、执法,前不久据媒体报道,一消费者在北京家乐福方庄店买了15包“过期汤料”,要求退赔被拒,拒赔的理由之一是,消费者一次性购买十多袋,动机不纯,商家这种荒谬的理由缘于以往一些法院在审理“王海式打假”案时所持同样观点的判例;三是消费者对自己的权益不清楚,运用公民权力自我维权、自我保护意识淡薄,比如购物不索取发票,使不法厂商有机可乘。
强化消费者主动依法维权意识,很重要的一点是要让消费者明白依法维权并不是仅仅只能诉诸法律,走司法程序。当然,从另一方面来讲,政府监管部门需要在完善法制、加强执法的同时,努力构建让消费者能尽量便捷地运用法律的渠道和援助机制、平台,进而净化消费环境。
(作者系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党委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