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环保总局在给有关单位的复函中,对铁路附近地区和居民楼内设备适用国家环境噪声标准问题作出了正式的解释。
关于评价通过列车是铁路附近地区是否存在噪声污染问题,复函明确应适用相应的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即《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GB12525- 90)》,并且该标准规定的限值只适用于铁路边界(距铁路外侧轨道中心线30米处);声环境质量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不适用于上述情况。
同时,复函根据《铁路留用土地办法》规定的原则,提出了解决铁路附近地区敏感建筑物噪声污染问题的方法。要求修建铁路的建设单位,按《铁路留用土地办法》规定的原则,对现有铁路边界内的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进行搬迁,对确实不具备搬迁条件的,应采取合理、严格、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对于铁路建成后在铁路边界内建设的敏感建筑物,应视情况由铁路所有者与建筑物业主协商解决,切实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关于评价居民楼内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公用设备产生噪声是否造成室内噪声污染的技术依据问题,复函中明确应参照执行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及其配套的监测方法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
环保总局关于执行噪声环保标准的复函,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明确了在污染源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中,判定是否存在噪声污染的技术依据是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而不是声环境质量标准,这对于规范环境保护执法和管理工作,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适用噪声标准混乱的问题将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