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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对强化学校食堂餐饮安全监管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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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进一步加强山西省学校食堂餐饮安全监管,消除餐饮安全隐患,提高保障水平,山西省食药监局对“强化学校食堂餐饮安全监管”提出若干意见,从人员、设施、管理、饭菜质量等方面提出了严格要求。

  意见要求,学校食堂的法人或负责人必须是校长。学校要成立餐饮安全管理机构,并在食堂醒目位置予以公示。每个食堂必须配备1—2名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加强日常管理,提高餐饮安全保障能力。同时要求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率和培训率必须达到100%,无健康合格证和培训记录的人员一律不得上岗。凡有发热、咳嗽、肠胃不适、手部化脓等症状的人员一律调离岗位,待症状查明消除后方可上岗。

  同时,学校食堂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确保通风排烟排水顺畅,严防滋生微生物。对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学校食堂,将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将停业整顿。学校食堂必须配备足够的餐具清洗消毒和保洁设施,改善学校食堂的基础条件。在管理方面,要求中小学、幼儿园的食堂不得个人承包经营,有条件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大型连锁餐饮企业托管。高校食堂要严格实行食堂承包(托管)经营准入制度。检查发现有违规行为,要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要停业整顿。同时,要求药监工作人员对学校食堂全面推行网格化监管,将辖区内的学校食堂按照街道、乡镇等划分网格、划分片区,每片确定两名以上监管责任人,监管要实现全覆盖,不留死角。

  每年春季、秋季开学之际,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全面开展食堂餐饮安全自查,查找问题,消除隐患,落实制度。自查报告于开学后一个月内,经校长签字后上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查备案率要达到100%。对违反规定没有认真开展自查,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一律吊销其餐饮服务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除了自查,执法人员还要监督检查。对学校食堂监督检查的覆盖率要达到100%,量化分级管理要达到100%。要按照量化分级落实检查频次,A级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两次,B级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三次,C级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四次。

  另外,意见还对饭菜质量提出严格要求。严禁高等院校以外的各类食堂加工制作凉菜,严禁违规加工制作豆角和豆浆,严禁学校食堂供应剩饭剩菜,严禁采购使用毒蕈、发芽马铃薯、河豚鱼、野蘑菇等有毒动植物,严禁采购、贮存和使用亚硝酸盐,一经发现,一律按上线处罚。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食品安全法治网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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