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贯彻实施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保证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符合民意、服务民众,确保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集中整合、统一公布,有效规范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全市实际,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2012年4月1日起实施。办法的主要特点包括:
一是强调地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法律地位,明确和细化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设定内容;二是强化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职能;三是细化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的征集和提出程序,力求制定程序的民主化与公开化;四是明确项目承担单位的具体职责和起草要求,确保地方标准制定工作的扎实、有序开展;五是明确了重大标准的立项程序起草要求,强调广泛征集建议和专家参与论证的重要性;六是补充规定了特殊情况处理程序,便于应对紧急事件的及时处置;七是进一步明确标准的备案期限,提高行政效率,确保信息公开;标准将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网站上公开,供公众免费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