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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执法理念回归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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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来说,一个城市的交通监控设施基本上是固定的,通过这里并发生违章的司机绝大多数是本地人,在被处罚之后不可能不产生约束力。那么,为什么这些固定的设施对那些特定的人群没有警示作用呢?这期间不排除外地司机因地形不熟造成的违章,还有一些刚刚拿到驾照,不能熟练控制车速的新手。但是,这些毕竟是少数,不可能是违章的主力。我们首先要承认目前司机队伍的参差不齐和国内汽车文化的不成熟。但是,执法者对违章抓拍设施的安装也不能说不具有可操控性。其间透出的价值取向也不能排除创收的嫌疑。比如说,一些摄像头就安装于下坡且开阔的地段,有些摄像头安装在道路指示牌的后边,不同路段的违章速值差别很大,等等。据说,某省的高速公路在特定路段连续变换速度限值,导致过往司机稍有疏忽就会违章超速。
 

  由此看来,司机违章受罚固然是罚没收入的来源,但是,违章监控设施的设置也颇具耐人寻味的机巧。那么,是什么原因让监管者在监控设施的设置上倾向于容易违规呢?原因只有一个,那就是违规罚款与监管成本与收益的关联性。据说,有的地方财政部门就将违章的罚款返还给交警部门,个中奥妙可谓不言自明。
 

  一般说来,违章与治理违章带有博弈色彩。司机上路具有快速并不希望受阻的主观冲动,监管方有保障交通秩序的职责与权力,显然,这种博弈是伴随文明社会的进程的。从执法角度讲,制约驾驶者违章的方法很多,比如减少其上路时间或者增加其丧失资格的风险就是非常有效的方法。当然,将经济利益作为制约手段也已经被事实证明是有效的而且是最有效的方法。但是,事情往往具有双重性。利益参与的博弈必须考量规则准确性,这期间要求博弈双方都要对规则具有发言权和知情权,而且,规则的制定者应该是第三方,即不能在规则中获取任何利益。否则,很难保证规则公正,也就很难保证博弈的公平。
 

  传统的执法理念往往否认违法者与执法者的博弈,原因是执法者把自己当成是法律,误以为自己是正义的化身。这样一来,违法者自然是邪恶的化身。如此先验的角色充满了想当然色彩,再去讨论公正与公平自然是多余之举了。事实上,违法与违规对每个参与社会活动的公民来说都具有可能性,法律的本意是保障社会秩序,自然也要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和打击违法犯罪。保护合法权益和打击违法犯罪是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即准确认定违法事实既是处罚恰当与否的前提,也是保障权利的手段。我国将“犯罪分子”称谓改为“犯罪嫌疑人”已经体现了这个法治理念。然而,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理念贯彻到所有执法实践中,还是一个艰巨的过程。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人们的全部活动都可用经济成本和收益来权衡,社会管理者抓住经济主线强化监管无疑是抓住了管理的一大要点。然而,公共管理的公益属性决定其结果不具有获利性,至少,公共管理的动机不能掺杂获利成分。当然,这里所说的获利动机是与监管参与人个人利益相关联的价值取向。
 

  恰当地增加违规者的社会成本和经济成本是社会监管的本质意义。但是,因为监管者的获利动机而导致违规者承担不应有的成本,就是社会监管走向公平正义的反面。市场经济初期,政府部门在设置上对局部利益和执法积极性方面有所考虑,其现实意义往往掩盖了制度缺陷,但是,随着社会进步、经济发展,那种将职能和生存相捆绑的激励模式显然已经不合时宜了。国家公务员的考核机制在逐步完善,在激励的同时,还有严格的约束机制。所以,让执法理念回归本位,建立正确的价值取向已经非常必要和紧迫了。

作者:杨荣坚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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