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规定了无公害板栗安全质量要求、检测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标签、包装、贮运。
本部分适用于浙江省生产和销售的无公害板栗。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33/----2002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5009.11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
GB/T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T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方法
GB/T5009.17 食品中总汞的测定方法
GB/T5009.18 食品中氟的测定方法
GB/T5009.20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的测定方法
GB/14962 食品中铬的测定方法
GB/T15401 亚硝酸盐和硝酸盐含量的测定方法
GB/T14929.4 食品中氯氰菊酯、氰戊菊酯、溴氰菊酯残留测定方法
3 要求
3.1 感官要求
果实成熟饱满,具有本品种成熟时应有特征,无杂质,少霉烂、虫蛀、风干、裂嘴果。
3.2 无公害板栗的安全质量要求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表1 无公害板栗的安全质量指标 单位:mg/kg
序号 项 目 指标(最大残留限量)
1 砷(以As计) ≤0.5
2 铅(以Pb计) ≤0.2
3 镉(以Cd计) ≤0.03
4 汞(以Hg计) ≤0.01
5 氟(以F计) ≤0.5
6 铬(以Cr计) ≤0.5
7 亚硝酸盐(NaNO2计) ≤4.0
8 氧化乐果 不得检出
9 对硫磷 不得检出
10 乐果 ≤1.0
11 杀扑磷 ≤2.0
12 敌敌畏 ≤0.2
13 杀螟硫磷(杀螟松) ≤0.5
14 氰戊菊酯 ≤0.2
注:1、国家规定禁用农药,不得检出。
2、本表未列农药残留限量,可根据需要增加检测,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4 检测方法
4.1总砷的测定:按GB/T5009.11规定执行.
4.2铅的测定:按GB/T5009.12规定执行.
4.3镉的测定:按GB/T5009.15规定执行。
4.4总汞的测定:按GB/T5009.17规定执行。
4.5氟的测定:按GB/T5009.18规定执行。
4.6铬的测定:按GB/14962规定执行。
4.7亚硝酸盐的测定:按GB/T15401规定执行。
4.8杀螟硫磷、杀扑磷、氧化乐果、对硫磷、敌敌畏的测定:按GB/T5009.20规定执行。
4.9氰戊菊酯的测定:按GB/T14929.4规定执行。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规则
同一生产单位、同一品种、同一等级、同一包装(或采收)日期的产品作为一个检验批次。
5.2 抽样方法
根据待检货批的数量,确定抽样量。在同一检验批次中,采用随机抽样法,抽取2kg~6kg送检样品。
5.3 判定规则
检测项目的结果都符合本标准表1安全卫生指标要求的,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测得结果不符合本部分表1安全卫生指标要求的,允许对不合格项目进行重新取样复检,复检仍有一项不合格的,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感官要求,不作判别要求。
6 标志、标签、包装、贮运
6.1 标志、标签
有包装产品的标签应标明产品名称、产地、采摘日期(或包装日期)、保质期、生产单位(或经销单位);经认可取得无公害板栗标志的产品可在包装加贴无公害产品标志。
6.2 包装
采用的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卫生标准要求。
6.3 贮运
产品的运输、贮藏应选择清洁、卫生、无污染的运输工具和场所,严禁与其他有毒有害物混存混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