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根据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6年制修订国家标准项目计划”项目编号20068659-Q-604项,由天津工程机械研究院等单位组成标准制定工作,负责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土方机械 安全 第6部分:自卸车的要求》。本次制定的《土方机械 安全》强制性国家标准共有13项,自卸车的安全要求属于其中第六项内容。标准起草工作组按GB/T 1.1—2000和GB/T 20000.2—2001的规定,结合我国国情,修改采用ISO 20474-6:2008,编制了强制性标准GB 25684.6—2010《土方机械 安全 第6部分:自卸车的要求》。通过条文强制性规定,将全面提升我国自卸车产品的水平,增强我国自卸车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近年来,国际标准化组织ISO/TC 127土方机械技术委员会加强了涉及安全、工作环境条件、排放、噪声、振动等方面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在现有的土方机械国际标准中,属于上述范围的有43项,约占总数的38%;欧、美、日等土方机械制造强国或区域的标准也都将此作为制定的重点,对土方机械产品规定较系统和全面的安全等技术要求。
随着自卸车行业的发展,世界各国对自卸车的安全、环境保护、人类工效学等方面越来越重视。我国自卸车的社会需求量和保有量在逐年递增,其产销量每年都以10%左右的幅度增长,具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但我国自卸车在安全防护、噪声、排放、人类工效学等方面与世界制造强国还有较大的差距。2008年国际上发布了ISO 20474-6:2008《土方机械 安全 第6部分:自卸车的要求》[1 ],该标准规定了自卸车在应用时的安全要求。而我国自卸车安全标准还是空白,因此,亟需制定此类标准,以全面提升我国自卸车产品的水平,提高我国自卸车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我国强制性标准是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手段加以实施的标准,具有法律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对“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应制定为强制性标准。因此,根据我国国情及行业技术水平,修改采用ISO 20474-6:2008,删除或用适合我国的技术要求代替了“特定国家和/或区域的强制性规定”,制定强制性标准GB 25684.6—2010《土方机械 安全 第6部分:自卸车的要求》(以下简称“本标准”)。本文主要对本标准的制定、强制性条款及其同ISO 20474-6:2008的差异进行详尽的分析和探讨。
1 标准的制定过程
根据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6年制修订国家标准项目计划”项目编号20068659-Q-604项,由天津工程机械研究院与其他7家主机制造商组成标准制定工作组,负责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土方机械 安全 第6部分:自卸车的要求》。这次制定的《土方机械 安全》强制性国家标准共有13项,自卸车的安全要求属于其中第6部分内容。本标准历时3年,起草了7稿,最终于2009年12月在全国土方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审查会上对该项标准的送审稿通过审查,按会议审查意见修改为标准报批稿并上报。
2 GB 25684.6强制性国家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GB/T 8498《土方机械 基本类型 识别、术语和定义》[2]定义的轮胎式和履带式自卸车(包括小型自卸车和站立操纵式小型自卸车)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与GB 25684.1《土方机械 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3]合并使用,特定要求优先于GB 25684.1的通用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本范围的土方机械在制造商指定用途和预知的误操作条件下应用时,与其相关的所有重大危险、危险状态或危险事件。并规定了在使用、操作和维护中消除或降低重大危险、危险状态或危险事件引起的风险的技术措施。本标准不适用于在本部分实施前制造的机器。
本标准引用了11项已转化为我国标准的SAC/TC127国际标准。本标准的第4章规定了自卸车车厢、限速器、铰接机架锁紧装置、滚翻保护结构、落物保护结构、司机操作位置、转向系统和座椅安全带的安全要求。其中的4.2.1(控制装置)、4.2.3(车厢倾卸指示装置)、4.2.4(车厢支承装置)、4.2.5(粘性物料)、4.3(限速器)、4.4(铰接机架锁紧装置)、4.5(滚翻保护结构)、4.6(落物保护结构)、4.7(司机操作位置)、4.8(转向系统)、4.9(座椅安全带)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3 本标准强制性条款解读
3.1 控制装置
如果卸料车厢可手动卸料,则应设计并安装能确保安全开启和关闭的控制装置。例如:从司机位置处或不同于卸料方向的适当位置。
3.2 车厢倾卸指示装置
自卸车应具有下列装置,小型自卸车和无密封司机室的履带式自卸车除外:
——当车厢没有完全降下时,应具有防止行驶高于2挡或速度大于10 km/h的指示装置(使用机械式手动换挡变速器的自卸车除外);
——车厢不在完全降落位置且变速器在工作挡位时,应用的听觉和/或视觉报警装置。
3.3 车厢支承装置
该装置应符合GB/T 25610《土方机械 自卸车车身支承装置和司机室侧翻支承装置》[4]中的要求。
3.4 粘性物料
若卸料时出现粘性物料(如:湿土或结冰物料)粘在车厢上,从而导致机体失去稳定性,应配备帮助卸载物料的装置(例如:卸料车厢应提供加热系统。)。小型自卸车不需符合本条款要求。
3.5 限速器
自卸车应安装限速器且符合GB/T 25692《土方机械 自卸车和自行式铲运机用限速器的性能试验》[5]的规定,小型自卸车和履带式自卸车除外。
3.6 铰接机架锁紧装置
铰接机架锁紧装置应符合GB/T 22355《土方机械 铰接机架锁紧装置 性能要求》[6]的要求。
3.7 滚翻保护结构
对于具有坐姿司机位置的自卸车,当配备滚翻保护结构(ROPS)时,该ROPS应符合GB/T 17922《土方机械 翻车保护结构 试验室试验和性能要求》[7]。对于派生机器,ROPS 的设计应考虑制造商规定最重配置下派生机器的工作质量(见GB/T 21154《土方机械 整机及其工作质量和部件的质量测量方法》[8])。带座椅的小型自卸车的滚翻保护结构ROPS应符合GB/T 17922的规定(在国内尚不具备对某些自卸车进行试验的条件时,这些自卸车可暂不实施本条款。)。
3.8 落物保护结构
预期在有落物危险场合使用的自卸车应做安装落物保护结构(FOPS)的设计。当安装落物保护结构(FOPS)时,该FOPS应符合GB/T 17771《土方机械 落物保护结构 试验室试验和性能要求》[9]的规定。除小型自卸车外,安装落物保护结构(FOPS)的自卸车应符合GB/T 17771验收基准Ⅱ。配备司机室的小型自卸车应设计并制造成应能够安装落物保护结构(FOPS)。该落物保护结构(FOPS)应符合GB/T 17771验收基准Ⅰ。为预防司机操作位置超载所产生的危险,带自装载工作装置的小型自卸车应安装落物保护结构(FOPS)。该落物保护结构(FOPS)应符合GB/T 17771验收基准Ⅱ。(注:在国内尚不具备对某些自卸车进行试验的条件时,这些自卸车可暂不实施本条款。)。
3.9 司机操作位置
3.9.1 司机室
装有司机室的司机位置(气候条件、硬管和软管、基本出入口、备用出入口、采暖和换气系统、除霜系统、增压系统、车门和车窗和内部照明)应符合GB 25684.1的规定。小型自卸车不需要司机室,但在对司机健康有害的危险作业工况下应安装司机室。如果后车窗不用于观察视野,可不安装除霜装置。
3.9.2 司机座椅
当机器需司机坐着操作时,应安装一个可调节的座椅,该座椅能在允许司机按预期工作条件下控制机器的位置上支撑司机。
座椅的尺寸应符合GB/T 25624《土方机械 司机座椅 尺寸和要求》[10]的规定。为适应司机身材而做的所有调节应符合GB/T 25624的规定,且在无需使用任何工具时,所有的调节操作应易于完成。
小型机器座椅调节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座椅前后调节距离(见GB/T 25624 中表1的l2)不应少于±35 mm,或常用司机操纵装置可做相应的调节;
b) 不需要垂直调节(见GB/T 25624 中表1的h1)。
司机座椅的减振能力应符合GB/T 8419《土方机械 司机座椅振动的试验室评价》[11]的要求。
装有ROPS或TOPS(倾翻保护结构)的机器应配备满足GB/T 17921《土方机械 座椅安全带及其固定器 性能要求和试验》[12]规定的司机约束系统。
座椅还应符合GB/T 8419规定的以下输入谱类:
——EM1适用于轮胎式自卸车;
——EM7适用于小型自卸车。
3.9.3 带站立司机操作位置的小型自卸车
带站立司机操作位置的小型自卸车行驶速度不能大于4 km/h。
行驶机器的运动应由运行操纵装置控制。应提供一个使司机可以在机器行驶时保持和支撑自身的装置。如果安装驾乘式操作平台则该装置不应限制和阻碍司机通过平台。行驶和转向控制应设计成允许司机有一只手可以支撑自身,以减轻意外触碰操纵装置产生的危险。
机器的总体设计尺寸应确保包括司机正常驾驶的位置。如果安装司机驾乘式操作平台,其应能安装在竖直位置。应提供当司机不在平台或平台在竖直位置时防止机器行进的装置。平台表面面积应至少为1 400 cm2,且可容纳一个最小直径为360 mm的圆面。平台应为防滑表面且距地面最高250 mm。平台应设计成当机器后退时其边缘可承受2.5倍机器总质量的压力。平台应不产生任何永久变形或移位。
3.10 转向系统
转向系统应确保转向操纵(按GB/T 8595《土方机械 司机的操纵装置》[13])与预期的转向方向一致。带旋转座椅(180°)的自卸车,在座椅两个位置处,其转向系统控制装置的方向应与预期方向一致。带上部回转机构机器的转向和行驶操纵装置,如果机器上部回转机构不在正常行驶方向,行驶和转向控制装置的运动方向不需要与预期运动方向一致。
3.11 座椅安全带
自卸车应配备符合GB/T 17921的座椅安全带。
4 本标准与ISO 20474-6:2008的差异
本标准与ISO 20474-6:2008相比,最大的差异是对“特定国家和/或区域的强制性规定”的处理。ISO国际标准将国家和区域性信息均在ISO/TS 20474-14《土方机械 安全 第14部分:国家和区域规定的信息》进行了规定,见表1。
表1 本标准与ISO 20474-6:2008的技术性差异
本标准的章条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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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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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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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特定国家和/或区域的强制性规定见ISO/TS 20474-14。”改为“动力不足时,不使用专用工具,车厢能以安全方式降低到运输位置,例如:通过手动控制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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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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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1个列项后增加“(使用机械式手动换挡变速器的自卸车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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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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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特定国家和/或区域的强制性规定见ISO/TS 2047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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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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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特定国家和/或区域的强制性规定见ISO/TS 2047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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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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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特定国家和/或区域的强制性规定见ISO/TS 2047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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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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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特定国家和/或区域的强制性规定见ISO/TS 2047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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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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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在国内尚不具备对某些自卸车进行试验的条件时,这些自卸车可暂不实施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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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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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在国内尚不具备对某些自卸车进行试验的条件时,这些自卸车可暂不实施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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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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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如果悬架座椅在某些可选区域安装,他们也应符合以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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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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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特定国家和/或区域的强制性规定见ISO/TS 2047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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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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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特定国家和/或区域的强制性规定见ISO/TS 2047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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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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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特定国家和/或区域的强制性规定见ISO/TS 20474-14。”,增加欧盟对司机操作位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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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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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特定国家和/或区域的强制性规定见ISO/TS 20474-14。”,增加欧盟对司机操作位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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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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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特定国家和/或区域的强制性规定见ISO/TS 2047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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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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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特定国家和/或区域的强制性规定见ISO/TS 2047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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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结论
随着国际市场竞争的加剧,越来越多的自卸车制造商都意识到安全的重要性。国内主要自卸车制造商均参与了本强制性标准的制定。GB 25684.6—2010《土方机械 安全 第6部分:自卸车的要求》实施时间为2012年12月1日,建议我国的自卸车制造商及相关质检机构尽快理解吸收标准中规定的内容(特别是强制性条款),采取相关措施,进行技术升级,积极应对新强制性安全标准的贯彻实施,与国际接轨,提升我国自卸车产品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1] ISO 20474-6:2008 Earth-moving machinery — Safety — Part 6: Requirements for dumpers
[2]GB/T 8498—2008 土方机械 基本类型 识别、术语和定义
[3] GB 25684.1—2010 土方机械 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4] GB/T 25610—2010 土方机械 自卸车车身支承装置和司机室侧翻支承装置
[5] GB/T 25692—2010 土方机械 自卸车和自行式铲运机用限速器的性能试验
[6] GB/T 22355—2008 土方机械 铰接机架锁紧装置 性能要求
[7] GB/T 17922—1999 土方机械 翻车保护结构 试验室试验和性能要求
[8] GB/T 21154—2007 土方机械 整机及其工作装置和部件的质量测量方法
[9] GB/T 17771—2010 土方机械 落物保护结构 试验室试验和性能要求
[10] GB/T 25624—2010 土方机械 司机座椅 尺寸和要求
[11] GB/T 8419—2007 土方机械 司机座椅振动的试验室评价
[12] GB/T 17921—2010 土方机械 座椅安全带及其固定器 性能要求和试验
[13]GB/T 8595—2008 土方机械 司机的操纵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