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欧盟将从2013年7月起实施新的化妆品法规(EC)No1223/2009,全面替代旧的化妆品指令。
其中,新的化妆品安全报告制度将替代此前要求的毒理学风险评估(TRA),在化妆品投入市场之前对其成分展开安全评估,以确保在正常或合理情况下使用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更好保护消费者的安全,维护国内市场稳定。
执行毒理学风险评估时,制造商或供应商必须提供以下信息:产品形象,对产品所有配方成分分别用化学名称和CAS编号做详尽描述,活性成分百分比(通常用于表面活性剂),材料安全数据表(MSDS),过敏原声明,所使用各类香精的国际化香料组织证明和MSDS。为了保证评估的全面,与毒理学风险评估要求相比,化妆品安全报告制度新增了额外的信息,包括:成分的预期作用,物理、化学特征如pH值等,化妆品的稳定性,微生物特性、保质期挑战性试验,接受监督投诉和不良反应报告,新型化妆品的用法和剂量等。
在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化妆品出口企业,特别是以欧盟为目标出口市场的企业,应及时关注各国发布的与化妆品有关的最新标准和信息,注意法规要求和生效日期,务必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基础上,提供上述欧盟要求的信息,以便通过风险评估或安全报告制度,保证产品顺利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