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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模式关乎畜禽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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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主题:使我国的屠宰和肉品流通环节全面进入科学管理的法制轨道,建立健全食品卫生法律保障体系。

  议案人: 全国人大代表、河南华英禽业集团董事长曹家富。

  议案建议:制定《畜禽屠宰和肉类产品流通法》。

  企业除了参照国际通用的《食品法典》,积极开展自主创新举措,加强自身技术水平提高和引进,积极应对国外技术壁垒。

  强化民间企业组织、协会的作用,通过政府引导,民间组织、协会及代表企业参与,促进双边的相互了解和合作,为我国禽类产品走向更广阔的国际舞台提供有力支持,不断做大做强我国家禽产业。

  安全的养殖模式是畜禽食品安全体系建设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国家应进一步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积极倡导建立安全的养殖模式,使更多的农民能从产业化经营中得到实惠。

  解读一与国外相比差距较大

  我国是目前世界禽蛋、禽肉第一生产大国,家禽产业年产值5000多个亿,农民纯收入1000亿元以上,直接攸关8000万农户的生计。

  依法管理屠宰行为是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目前美国、日本、欧盟,以及我国台湾和香港地区都有这方面的法律,英、美、法等国家甚至在涉及肉类屠宰加工和产品流通方面数法并立。

  而我国现行的屠宰法规仅为一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与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的现实需要很不适应。比如,大型企业养殖标准化、孵化自动化、屠宰现代化,而私人作坊仅要一口大锅、一桶水、一把剪刀、一捆柴火就把全部宰杀工艺完成,两者之间在生产成本、卫生控制和食品安全保障方面有天壤之别。可以这样说,目前我国的屠宰加工业是手工作坊、半机械化、机械化和高度现代化方式“四代同堂”,是一个技术层次越高、企业越少的“金字塔”式结构。

  解读二畜禽屠宰和肉类产品流通环节存在3大问题

  目前畜禽屠宰和肉品流通环节主要存在以下3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品种覆盖仅为生猪,未将其他畜禽屠宰行为纳入法制管理,也存在无法可依的问题。从与国际接轨和填补法律空白来讲,我国的屠宰立法应扩大适用范围。

  二是《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是政府颁布的行政法规,立法层次和处罚权限明显低于全国人大颁布的国家法律。实践表明,由于行政处罚力度小,有些违法的屠宰经营活动虽然已经构成犯罪,执法中却常常“以罚代管”、“以罚代刑”,不仅违法的非法收益大于受罚损失,而且逃脱了刑事追究。为此,急需将屠宰行政法规上升为国家法律。

  三是我国现行的屠宰法规未涵盖肉品后续流通环节,而肉品流通市场的混乱并不亚于屠宰市场。现有的相关法律,对肉类流通领域出现的复杂情况和特殊问题往往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鉴于以上这些情况,迫切需要制定一部《畜禽屠宰及肉类产品流通法》,并尽早纳入立法计划,使国内的屠宰和肉品流通环节全面进入科学管理的法制轨道,建立健全食品卫生法律保障体系。

作者:王惜纯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7年0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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