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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晋中督促食品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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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山西省质监局相关精神要求,完善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科学监管,强化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晋中市质监局推行实施“1234”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制度,即突出一个重点,探索两大举措,抓好三类人员,健全四项制度,切实将各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要求落到实处。

  突出一个重点,督促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

  突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严格督促企业抓好主体责任中重点制度的落实。以食品生产企业“四个关口”(即原料进厂验证关、添加剂入库关、食品添加剂使用关和产品出厂检验关)为重点,严查企业质量安全重点制度的执行与落实情况,切实把《晋中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年度监督检查工作流程规定》落到实处;以问题处置的依法到位为关键点,严肃纠正或查处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寓警于查,寓教于处,充分利用监督检查平台,创新载体方法,主动有效地开展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切实把增强意识、提高能力、督促落实贯彻到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工作的全过程。

  探索两大举措,推进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

  一是实行企业内部网格化管理。建立从企业法人到具体操作人员的网格化监管体系,形成企业责任结构图,明确各个岗位的具体责任,结构图和岗位责任悬挂上墙公示。在企业严格落实“三个责任”,即落实企业法人的主体责任,具体操作人员责任和生产工艺的每个重要节点管理人员的行为责任的同时,督促企业制定关键岗位责任制,内部层层签订责任书,企业的责任结构图、责任书要在各县(区、市)局企业的监管档案中存档。

  二是持续开展企业检验能力比对工作。督促企业全面提升产品检验能力,强化食品检验人员的业务培训,并制定年度比对检验计划,每年与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出厂检验能力的比对,不断提升检验人员的操作技能。

  抓好三类人员,保障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

  着力抓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负责人、安全管理员、检验人员的配备到位。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的不规范生产和违法行为时,在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的同时,对具体负责任人也进行相应处罚。一是对质量负责人,要求企业高层领导中必须配备一人全面负责企业的质量工作,负责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和保持;二是对安全管理员,要求企业中层领导中必须配备一人全面负责建立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所生产食品的安全管理和对员工安全知识的培训;三是对检验人员,要求企业实施检验人员身份登记制度,上岗培训制度,离职报批备案制度,确保其操作技能能够满足出厂检验需要,把好食品生产的最后一道关卡。督促企业切实加强对三类人员的管理,三类人员必须签订劳务合同(劳动部门规定的规范文本),并根据个人岗位责任作出保证食品安全的承诺,劳务合同和个人岗位承诺书在县局的企业监管档案中存档。

  健全四项制度,规范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

  一是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督促企业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通过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把法律有关规定变成企业的具体规章制度,并要求每一个从业人员认真遵守,以制度来加强对食品生产过程的管理。

  二是健全企业内部质量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完善的企业内部食品质量安全管理运行机制是企业保证其生产的食品达到相应质量安全要求的基本前提。督促企业以各环节生产记录的形式建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并持续保持其正常运行。同时,要充分发挥质量负责人、质量安全员和检验人员等各级管理人员的核心作用,加强对各环节的内部监管。

  三是健全企业质量安全档案。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要求,结合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和细则,帮助、指导企业进一步规范质量安全档案。要求企业建立全过程监控体系,即做好原辅材料采购查验记录、生产过程记录、检验记录和库存销售记录,并要求记录必须具有完整性和真实性,从而建立食品生产可追溯链条。

  四是健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自查制度。根据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年度报告的要求,被检查企业收到各县(区、市)、局下发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通知书》后,要依照国家总局《监督检查规定》内容进行自查,并向实施监督检查的当地县(区、市)局提交书面自查报告。

作者:佚名 来源:晋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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