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12月,中消协联合广东、湖北、重庆、四川、深圳、成都等消协组织共同开展了商业服务消费体察活动,暗访了商场、超市促销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一、虚构原价假打折
商品的原价应是开展促销活动之前一段时间内的标价。本次体察活动中,有8家在促销活动中采用虚构原价假打折的方式促销。如重庆市某商场在2006年9月30日至十一期间的促销活动中,某款女鞋标明原价为598元,而实际在9月26日和促销活动后均标价548元。另据体察人员张先生反映,广东某服装店换季半价销售一款夏装,标明原价150元,可2006年夏天旺季时售价仅为120元。湖北襄樊某超市在9月28日至10月5日,打出某品牌鞋28~48元促销。通过调查核实,在9月25日同品牌、同款鞋的卖价就是28~48元。
不少消费者反映,个别商场、超市的促销活动虽然没有直接虚标原价,但是,这些商家却根本没有按照其所标明的原价出售过商品,所谓的原价其实是商家搞促销活动的噱头。
二、不规范用语哄抬人气
商家使用模糊字眼进行夸大虚假宣传,哄抬人气。有的冠以“跳楼价”、“自杀价”、“挥泪价”等不规范的宣传用语,有的则以“几折起”进行促销,而“几”折的商品其实没有。如成都消费者林女士发现某商场针织服装柜台打出“劲爆特惠3~5折”宣传,实际上并没有3折商品。
三、暗折暗扣随意来
许多宣称明码标价的商场经常发生标价与卖价不一致的情况,营业员因物而折、因人而折的随意性,使消费者一头雾水。如在某全国连锁电器商城,湖北省体察人员发现某款冰箱标价3897元,实际上3380元就能买到,而且几个营业员的报价都不一致;某款电视标价1498元,1350元就能买到。调查发现整个电器城80%商品标价与卖价不一致,每种电器到底应该卖多少钱,对消费者来说是个未知数。
四、返券式打折设圈套
不少商场、超市对购物返券的派送和使用制定了许多限制条件,如“特惠或打折商品不在活动之列”,或不同楼层、不同柜台购买的商品不能累计金额等,多数返券使用还有时间、地段、楼层、柜台等限制,并以“最终解释权归本商场(超市)所有”作为挡箭牌。
五、赠品、奖品任意缩水
本次体察活动中,44家大中型商场、超市中,有6家在促销活动中赠品价值与承诺不符。如2006年10月7日,成都体察人员袁先生在某服装城体察时发现,某款羽绒服广告宣称“买一送一,送羽绒服一件”,而商家实际赠送的是一瓶洗衣液,所赠商品与广告承诺明显不符。
六、擅自减免促销商品或赠品的“三包”责任
有4家商场、超市挂出“特价和打折商品不退不换”的店堂告示;有4家商场、超市声称“有奖销售,奖品无偿赠送,质量问题概不负责”等。
七、不规范促销现象较为普遍
于2002年1月1日实施的《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必须使用降价标签、价目表,如实标明降价原因以及原价和现价。”2006年10月实施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促销内容应当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对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应当明示,并不得宣称全场促销;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的促销规则时,其文字、图片应当醒目明确。”
体察结果显示,有25%的被调查单位存在降价商品未按规定使用降价标签;41%的被调查单位存在不如实标示降价(折扣)原因、不如实标示降价(折扣)起止时间;18%的被调查单位的部分商品及专柜未参加优惠促销活动,却宣称“全场促销”;14%的被调查单位促销活动期间折扣与平日相同但假称折扣更大;9%的被调查单位不如实标示赠品价格和数量;14%的被调查单位存在赠品价值与承诺不符。
中消协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由于买家和卖家信息的严重不对称,消费者难以从多数商场、超市的促销活动中获得真正的实惠。这样的“打折”、“让利”,严重背离了诚实信用的市场原则,违反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及相关条例、规章,破坏了市场秩序,成为妨碍构建和谐消费环境的消极因素。
为此,中消协呼吁,政府主管部门应借鉴欧盟有关国家对商家打折促销活动的规定,立法规定商家每年的打折次数及每次打折的时间期限,以纠正目前打折泛滥的局面,维护零售市场的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