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15日,《中国质量报》刊登了《
甲玻璃厂是否应该受处罚》一文。结合实际工作经验,笔者认为,甲玻璃厂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不应该受罚。
一、甲玻璃厂不需要进行建筑用安全玻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
中国安全玻璃认证中心编制的安全玻璃强制认证申请条件中规定:汽车、建筑和铁道车辆用安全玻璃申请认证必须符合以下5条要求。
1.申请者应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必要时,制造商应具有“注册商标”。
2.生产企业应配备必要的生产工艺设备。
3.生产企业应具备必要的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质量体系文件应至少满足《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并能有效运行。
4.建筑夹层玻璃产品质量应符合GB9962《夹层玻璃》国家标准规定,普通建筑钢化玻璃产品质量应符合GB9963《钢化玻璃》国家标准规定,建筑幕墙用钢化玻璃应符合GB17841《幕墙用钢化玻璃与半钢化玻璃》国家标准规定。
5.根据申请的产品种类,企业应具备以下要求的检测设备,检测设备应满足相应试验方法标准的技术要求,并获得计量证书。
由以上5个条件可以看出,甲玻璃厂只是具有合法的执照,其加工生产钢化玻璃的行为只是简单的裁减、磨边,并不符合条件中的2条至5条规定,所以甲玻璃厂不需要进行建筑用安全玻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其生产、销售行为不构成违法。
二、甲玻璃厂生产、销售过程不能认定为钢化玻璃的生产、销售过程。
申请认证的单位是玻璃的原始生产加工厂家,是将原材料经过一定程序的加工,使其达到一定要求的钢化玻璃的过程,认证规定中对生产企业的技术设备、检验能力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按照规定要求,企业可以把钢化玻璃作为最终的合格产品生产出来。甲玻璃厂不具备生产钢化玻璃的能力,只是购买经过认证企业生产的钢化玻璃,再进行简单地裁减、磨边加工后,进行销售,其结果只是改变了钢化玻璃的外部形状和尺寸,对钢化玻璃内在的质量状况并没有改变。所以,甲厂的生产、销售不能认定为需要强制性认证的钢化玻璃的生产、销售过程,只是一般的产品加工过程。
(作者单位:山东德州市质量技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