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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晋中四举措加强酒类生产企业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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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省、市《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酒类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要求,山西省晋中市质监局严格各项监管措施,四项举措进一步加强酒类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工作:

  第一、严把生产许可关

  一是严把生产许可受理关。对新建、改(扩)建、搬迁等白酒生产企业,要求其必须提供由省级产业政策工作部门提供的符合产业政策证明文件,否则不予受理。二是严禁酒类非法分装。对使用外购原酒加工灌装的进一步严格许可条件,并将其列为生产许可证单独审核项目。三是加大巡查和监管力度。严格对每批食用酒精进行进厂检验,凡具备条件并拟使用外购原酒、食用酒精生产固液法白酒、液态法白酒的企业,必须到当地质监部门报告,凡未进行报告擅自生产的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严厉处罚。

  第二、开展全面监督检查

  要求各县(区、市)局组织对辖区内获证酒类生产企业进行“三查”。一查原辅材料进货查验制度落实情况。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查验、索取并保存供货者资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对主要原料无进货记录或原料数量与根据实际产品数量测算所需原料数量明显不符的酒类生产企业,认真检查,查清是否存在制售假冒伪劣行为。二查生产过程控制制度执行情况。检查企业是否建立实施生产过程记录制度和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关键控制点记录和添加剂领用、投配料记录是否真实、完整并可追溯,是否存在对酒类生产过程中添加工业酒精等非食用物质或滥用甜味剂、色素等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三查产品出厂检验制度实施情况。检查入库或出厂产品是否已按规定检验项目逐批进行了自检或委托检验,原始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是否保存完整,是否建立产品销售记录并可追溯。

  第三、强化检验检测

  给各县(区、市)局下达的食品抽检和风险检测计划,组织开展酒类产品的检验检测。要求在制定和实施监督抽查、风险监测计划时,要将酒类产品列入重点,突出检查甲醇、总二氧化硫、糖精钠、甜蜜素、苯甲酸、色素等重点指标。对各类检验发现的问题集中区域、重点问题企业要扩大抽检范围,加大抽检频次,对涉嫌非法添加的产品要全部抽样送检。

  第四、区分品种,实施重点监管

  按照白酒企业、啤酒企业、葡萄酒和果酒生产企业、黄酒企业、食用酒精生产企业等不同品种分类进行要求,实施重点监管。凡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及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依法予以查处,对涉嫌违法使用非食用物质或滥用食品添加剂的,一律依照《关于依法严惩食品生产加工非法添加违法行为的规定》从重处罚。

作者:佚名 来源:晋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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