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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驾校新地标一级驾校教练车至少50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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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运管部门今后将对新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业务的实施地方标准,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许可。

  对于以前已作出许可决定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各级运管部门应结合日常监督进行核查,对未达到条件的,应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要依法取消其经营许可。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近日发布实施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规定,普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根据培训能力分为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和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其中,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须具备三种以上车型的培训能力,且其中三种培训车型的教学车辆各不少于5辆,教学车辆总数不少于50辆。

  场地驾驶教练场可由若干训练场组成,主训练场面积不得小于4000平方米,其他的单个训练场面积不得小于2000平方米,且应在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所在地行政许可区域内。

  而且,新出台的地方标准还规定实行责任倒查制度,包括对学员取得驾驶证后,在三年内发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的倒查方法、倒查程序以及对责任人的处理等。

作者:岳德亮 来源:新华网 发布时间:2007年0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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