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稀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稀土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和我国经贸体制迅速向国际贸易体制接轨的新形势,充分发挥稀土生产、使用、科研、监督检验、经销和信息等方面专家在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保证标准化在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工作效能等方面的效果,促进国际交流,消除技术壁垒,与国际标准化接轨,提高稀土技术领域的标准水平,贯彻执行“标准化法”,将标准纳入法制轨道,特组建“全国稀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稀土标委会”或“标委会”)
第三条 本标委会是在稀土技术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技术工作的组织,负责稀土技术标准制修订、标准体系研究及标准信息交换等方面的工作,接受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及稀土行业管理部门的领导和管理。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结合稀土企业具体情况,向稀土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稀土标准化工作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五条 按照国家制修订标准的原则和有关规定,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负责理顺新的标准化管理关系,制定科学、完善和优化的标准结构体系。提出稀土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标准化专题研究的规划、年度计划等建议。
第六条 根据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及稀土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的工作计划,协调与组织稀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和复审工作。
第七条 组织稀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的技术内容负责提出审查意见。
第八条 负责对稀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向负责标准评奖部门提出本专业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第九条 受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及稀土行业管理部门的委托,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积极创造条件,待时机成熟,建议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成立稀土标准技术委员会。
第十条 受有关部门委托,参与稀土产品生产许可证发放、质量抽查等有关技术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受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及稀土行业管理部门以及企业的委托,承担本专业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并向委托部门提出标准水平分析报告。
第十二条 受企业委托,对企业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进行水平认证和企业标准的备案工作。
第十三条 受企业委托,对企业围绕合同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的质量争议负责仲裁。
第十四条 受企业委托,协助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为企业的国际、国内贸易活动查寻和提供相关的国内、外标准资料或质量方面的背景材料,包括贸易法规、贸易合约等。
第十五条 标委会将面向社会开展工作,进行标准信息传递。及时介绍新颁布的或正在制修订的稀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新内容或重要变更内容,并负责稀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具体宣贯、解释工作。介绍标准化课题研究情况及标准化活动信息(包括会议、计划、培训信息等)。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标委会实行会员制。标委会会员由生产、使用、科研、监督检验、经销、信息等方面的单位组成。任何企业或团体可以在任何时间向标委会提出加入或退会的申请。
第十七条 本标委会会员分为积极会员(以下简称“P”会员)和观察会员(以下简称“O”会员)。
第十八条 本标委会会员资格的确认。
“P”会员资格:
(一)积极参加稀土标准化工作并作出过贡献;
(二)企业标准化工作开展得好;
(三)有专职或兼职标准化工作人员;
(四)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具有一定的议事能力。
“O”会员的资格:
(一)能够参加稀土标准化活动;
(二)对标准化工作和标准草案能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本标委会由会员单位选派1~2名同志担任委员。标委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标委会的组织机构设置如下:
顾 问 国家计委稀土专家组
主任委员 1人;
副主任委员 5~6人;
常务委员 约15人;
委 员 不限;
秘 书 长(副主任委员兼)1人;
副秘书长 2人;
秘书处成员 5人。
第二十条 本标委会组织机构的产生:
(一)主任委员和正、副秘书长由主管部门任命;
(二)副主任委员和常务委员从“P”会员中产生;
(三)委员由标委会会员单位推荐,由标委会主任、副主任及常务委员确认。
委员应积极参加本标委会工作,承担分配的任务。对不履行职责,无故连续两次以上不参加标委会活动的委员,或因工作变动不宜继续担任委员者,本标委会有权另行聘任。
(四)秘书处成员由秘书长提名,标准化主管部门认可。
第二十一条 本标委会组织机构的职责:
(一)主任委员负责标委会的全盘工作,为标委会的总裁;
(二)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做好标委会的工作;
(三)常务委员负责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标准化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决策;
(四)秘书长代理主任委员领导秘书处做好日常事务性的标准化工作;
(五)秘书处是标委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编制标准制修订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提供技术和行政方面的服务,对标委会工作计划内的全部项目进行处理。秘书处有责任保证标委会工作积极进展,并尽力使工作获得满意的结果。秘书处挂靠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标准计量质量研究所。
第二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标委会可设立制修订标准工作组或其他工作组,负责稀土标准的制修订、标准科研、标准宣贯和标准化人员培训等具体工作。秘书处将以工作简报或通信形式,把标委会的工作内容、进度安排等不定期地向全体会员进行通报。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会员的权利。
“P”会员的权利:
(一)有权提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的立项建议;
(二)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起草权;可免费获得包括标准报批稿在内的标准起草过程中的全部资料,并在标准审查过程中有表决权;
(三)有权受标委会委托,代表标委会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
(四)有权承担标准化课题研究及标委会分配的各项工作,并获得相应的报酬;
(五)有权获得标委会提供的各种最新标准化信息;
(六)可免费获得本年度新发行的国家、行业标准文本,并有权对标准内容提出咨询并得到答复;
(七)可免费办理标准水平认证和企业标准备案;
(八)享受由标委会举办的各种会议、学习班费用上的优惠;
(九)享受标委会提供的其他优惠服务。如生产许可证、质量抽查、采标标志、质量认证等与标准有关的咨询服务及标准、质量争议的仲裁服务等。
“O”会员的权利:
(一)有权提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的立项建议;
(二)有权以观察员身份参加标准审查工作会,并可免费获得除标准报批稿之外的标准起草过程中的全部资料,但在标准审查过程中无表决权;
(三)有权对已发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内容提出咨询并得到答复;
(四)有权获得标委会提供的各种最新标准化信息;
(五)享受由标委会举办的各种会议、学习班费用上的优惠;
(六)享受标委会提供的其他优惠服务。如生产许可证、质量抽查、采标标志、质量认证等与标准有关的咨询服务及标准、质量争议的仲裁服务等。
第二十四条 会员的义务
(一)会员应遵守标委会的章程及有关规定,积极参加标委会的各种活动,执行标委会的决议,接受标委会分配的任务;
(二)会员应向标委会反映情况,有义务提供其他途径获得的标准资料,供全体会员享用;
(三)会员有义务将本单位的标准化活动及工作经验,在全体会员单位之间进行交流;
(四)会员应按期缴纳会费;
(五)凡不履行会员义务,经劝告无效者,标委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并在秘书处备案,两年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
第二十五条 本标委会下发到会员的各种文件与资料,未经同意,不得翻印或转给非会员单位或个人。
第五章 会 费
第二十六条 会费的缴纳。
(一)“P”会员: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4千元。
(二)“O”会员: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2千元。
第二十七条 会费的使用:
(一)标委会活动经费;
(二)购买资料及向会员提供资料所需费用;
(三)标准编写及专家审查费;
(四)秘书处办公费;
(五)对提供技术资料及咨询服务人员的报酬。
第二十八条 会费的管理。
会费每年缴纳一次,由秘书处于每年十月份通知会员单位缴纳下一年度的会费。秘书处定期向标委会作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全国稀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国内编号为:CS-BTS/TC229。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全国稀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九日起实施。
序号 |
姓 名 |
职务 / 职称 |
本会职务 |
工作单位 |
1 |
朱玉华 |
教授级高工 |
主任委员 |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标准计量质量研究所 |
2 |
王彩风 |
高级工程师 |
副主任委员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稀土办公室 |
3 |
孙 伟 |
副主任委员兼副秘书长 |
副主任委员兼副秘书长 |
冶金部信息标准研究院 |
4 |
宓培庆 |
教授级高工 |
副主任委员兼副秘书长 |
核工业标准化研究所 |
5 |
亢锦文 |
高级工程师 |
委员兼副秘书长 |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标准计量质量研究所 |
6 |
王向红 |
高工 |
委员 |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标准计量质量研究所 |
7 |
陈自斌 |
高级工程师 |
委员 |
冶金信息标准研究院 |
8 |
李筱珍 |
高工 |
委员 |
核工业标准化研究所 |
9 |
陈文慷 |
高级工程师 |
委员 |
淄博加华新材料资源有限公司 |
10 |
朱宝刚 |
工程师 |
委员 |
淄博加华新材料资源有限公司 |
11 |
唐寅轩 |
教授 |
委员 |
杭州大明荧光材料有限公司 |
12 |
吴克平 |
工程师 |
委员 |
上海跃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13 |
苗广礼 |
高工 |
委员 |
甘肃稀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14 |
高宗德 |
高级工程师 |
委员 |
甘肃稀土公司 |
15 |
王 静 |
高级工程师 |
委员 |
包钢稀土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6 |
陈 刚 |
教授级高工 |
委员 |
核工业第八研究所 |
17 |
邱红莲 |
高工 |
委员 |
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 |
18 |
杜 雯 |
工程师 |
委员 |
江西南方稀土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9 |
游宏亮 |
教授级高工 |
委员 |
江西南方稀土高技术有限公司 |
20 |
张英杰 |
工程师 |
委员 |
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 |
21 |
姚南红 |
工程师 |
委员 |
江西赣州虔东稀土(集团有限公司) |
22 |
伍 星 |
教授级高工 |
委员 |
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 |
23 |
杨 萍 |
高工 |
委员 |
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 |
24 |
颜世宏 |
教授级高工 |
委员 |
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 |
25 |
杨广禄 |
高级工程师 |
委员 |
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 |
26 |
谢锐兵 |
高级工程师 |
委员 |
武汉材料保护研究所 |
27 |
林品光 |
教授级高工 |
委员 |
江西省稀土研究所 |
28 |
李才生 |
高级工程师 |
委员 |
江西省稀土研究所 |
29 |
张 浩 |
工程师 |
委员 |
九江有色金属冶炼厂 |
30 |
刘永贵 |
高工 |
委员 |
江西九江有色金属冶炼厂 |
31 |
林 君 |
研究员 |
委员 |
中国科学院长春应用化学研究所 |
32 |
孟 健 |
研究员 |
委员 |
中国科学院长春应用化学研究所 |
33 |
解 宾 |
高级工程师 |
委员 |
四川德阳稀土材料厂 |
34 |
解琳梅 |
工程师 |
委员 |
四川德阳稀土材料厂 |
35 |
冯玉怀 |
高工 |
委员 |
西北有色地质研究院 |
36 |
俞志春 |
工程师 |
委员 |
宜兴新威利成稀土有限公司 |
37 |
罗昔贤 |
教授级高工 |
委员 |
大连路明发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38 |
余强国 |
高工 |
委员 |
湖南稀土金属材料研究院 |
39 |
许涛 |
教授级高工 |
委员 |
包头稀土研究院 |
40 |
史卫东 |
高工 |
委员 |
江阴加华新材料资源有限公司 |
41 |
谢建伟 |
工程师 |
委员 |
江阴加华新材料资源有限公司 |
42 |
金燕华 |
工程师 |
委员 |
广东珠江稀土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