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车过程中,刘某发生自己新购的车部分零件不是原装,故起诉车辆经销商要求将车收回并退还购车款25万余元。日前,北京市昌平区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刘某起诉称,他于2010年11月9日从被告北京某科贸有限公司处购买一辆迈腾牌汽车,当日交付购车款25.58万元,在一次交通事故后,车辆部分零件损坏,在车辆修理过程中,迈腾汽车4S店维修人员告知原告,该车辆的左拉和三脚架零件并非车辆的原装配件。
刘某认为,被告作为迈腾经销商,其销售的汽车各部构成零件均应为原厂配置,但被告销售给原告的车辆却含有非原厂配件,不仅使原告驾驶车辆时心理受到了影响,更重要的是该车可能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根据《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售出的产品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将迈腾车辆收回并返还购车款25.58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