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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公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实施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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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同步开始实施。

  据工商总局商标局有关人士介绍,今后,凡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依法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人的集体成员或经注册人许可的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均可使用该标志。该标志与地理标志一同使用,使用者无需缴纳任何费用。

作者:王秋实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7年0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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