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查询网-电话:010-62993931

拖拉机“撞”出质量案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查看评论
 


  2006年10月22日,手里拿着云南省红河洲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的个旧市农民苏玉祥流下了感激的泪水,嘴里不停地说:“感谢法官为我全家讨回了公道,终于可以不再过担惊受怕的日子了。”

  新车上路失控

  2004年10月26日,个旧市农民苏玉祥在红河州弥勒县一家名为“红联农机经营部”的农机经营处买了一辆拖拉机。同年10月30日上午,苏云祥第一次出车,当行至开远至个旧路段时,拖拉机的左前轮突然脱离了车身,导致车辆失控并撞向对面驶来的一辆丰田凌志轿车。

  事故发生后,开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为了查清责任,委托红河州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站,对肇事拖拉机“转向系统和制动系统技术状况”进行检测。该检测站认定:该拖拉机“只有转向系统性能和制动系统性能合格,其他安全设备性能均不合格”。交警部门据此认定:苏玉祥驾驶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苏玉祥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之后,“凌志”车主赛某将苏玉祥告上法庭。法院判定,苏玉祥承担事故损失的60%,赔偿赛某12.7万元。

  2006年3月,苏玉祥将出售拖拉机的弥勒红联农机经营部及个体经营者方秀珍告上法庭。

  一审车主败诉

  2006年4月20日,红河州弥勒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红联农机经营部负责人方秀珍针对苏玉祥的起诉答辩称:其出售给苏玉祥的拖拉机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苏玉祥肇事完全是因为自己的使用和操作不当。

  被告方还同时提出,红河州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站所做的检验结果程序违法,开远交警大队委托鉴定的是“转向和制动系统”,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站“突然超范围”认定该拖拉机“其他安全设备性能不合格”,属“超委托进行的鉴定”。况且,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不是产品质量检验书,不能说明该拖拉机有质量问题。

  苏玉祥当庭提出,该车“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不能证明拖拉机整车合格,该拖拉机属非法组装。

  弥勒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开远市交警大队所做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红河州交警支队的机动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均不能证实该拖拉机存在质量问题。苏玉祥所举证据不能足够证明其主张,且未经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产品质量检验。”并据此驳回了苏玉祥的诉讼请求。

  二审认定质量缺陷

  一审法院判决下达后,苏玉祥随即提起上诉。2006年10月,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

  二审法院认定了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经过审理后另查明,被上诉人以自己的名义出售给上诉人的亚美柯牌装配拖拉机,其使用说明和产品三包凭证系常州常发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的常发牌使用说明书和产品三包凭证,合格证系常州机械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的亚美柯牌合格证,也就是被上诉人销售给上诉人的拖拉机与使用说明书、产品三包凭证、合格证均不是同一生产厂家。

  被上诉人虽有常州机械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的企业标准和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书、许可证号佐证产品系可推广使用,但个案中产品的质量特性不能用同类参照物来进行替代证明。而上诉人由于拖拉机存在安全隐患,导致拖拉机左前轮脱落的事实,上诉人有红河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站道路交通事故科学技术鉴定书加以证明,故拖拉机存在安全性能方面的缺陷与上诉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害有直接因果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以自己的名义出售给上诉人的亚美柯牌18PY型装配拖拉机产品质量存在缺陷,被上诉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且,本案属于特殊侵权纠纷,举证责任依法应由被上诉人承担,原判以上诉人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

  据此,二审法院判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和判决错误,现依法改判:撤销弥勒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被上诉人方秀珍赔偿上诉人苏玉祥财产损失费135706.20元,并承担一二审所有诉讼费用。

作者:傅小冰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7年02月05日
相关信息
没有相关内容
用户信息中心
本月排行TOP10
  • 还没有任何项目!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管理登录
Copyright ©2010 - 2015 北京中标金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010-62993931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后屯南路26号专家国际公馆5-20室
备案编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08867号 京ICP备09034504号 新出发京零字第海1403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