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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充装行为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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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有效预防车辆因油改气后气瓶引发的安全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今年1月1日起,未取得安装许可的不得从事车用燃气气瓶安装,未办理使用登记证的车用燃气气瓶不得充装和使用。但是近期,当执法人员对辖区的两家CNG加气站进行检查时,发现都存在充装未经登记车用气瓶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当地车用气瓶登记工作。在随后对两起案件进行处理时,针对气站是否该处罚、该如何处罚的问题,在执法人员中形成了以下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同于诸如液化石油气钢瓶等其他气瓶,车用气瓶不需要产权转移,其产权所有人与充装单位是两个不同的主体,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调整的范围只涉及气瓶使用单位(即气瓶产权所有人),而不调整气瓶充装单位。《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规章中对气瓶充装单位充装未经登记的气瓶的行为也未涉及。因此,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原则,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应该对充装单位进行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中第三条的规定:气瓶充装单位、车用气瓶产权单位或者个人统称为使用单位。因此,充装单位充装未经登记的车用气瓶应当属于使用未经登记的特种设备,对其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种观点认为,充装单位充装未经登记的车用气瓶的行为本身肯定是违背国家相关规定的,但是对此行为的处罚在法规、规章中又无明确规定。因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只能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

  车用气瓶在当地尚属新生事物,面对发展迅速的油改气市场,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对车用气瓶充装单位充装未经登记气瓶、超期气瓶等行为存在的处罚盲区,无疑给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管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希望通过对本案的讨论,为整顿和规范车用气瓶充装市场提供有益的提示。

  (作者单位:山西省晋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城区分局)
作者:王泽刚 韩红芳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7年0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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